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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動字第10530293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5年3月1日起生效
  • 一、說明:為加強畜犬貓等動物管理、預防狂犬病發生,對傷人或有狂犬 病嫌疑之犬貓等動物,可申請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鑑定,以維護市民 健康與安全。
  • 二、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註

    狂犬病檢驗申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本處免費提供表格填用

  • 三、申請手續: (一)畜主應檢附身分證明影本並攜帶受檢犬貓等動物與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處獸醫服務臺申請。 (二)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狂犬病檢驗費及留置規費。 (三)檢驗費:每頭新臺幣二○○元;留置費:每頭每天二○○元。 (四)犬貓等動物隔離觀察檢驗期間計十四日,填具檢驗記錄表及受檢犬 貓領回計一日共十五天(被咬人應同時做妥善之預防與治療處理) 。 (五)檢驗期滿無狂犬病症狀者通知畜主辦理犬貓領回,本處並出具病性 鑑定報告,另函寄發。 (六)檢驗結果發現可疑或確定為狂犬病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之規定,採取緊急防疫措施並知會本府衛生局協同辦理之。
  • 四、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申請作業流程圖。 (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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