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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77)府建三字第239776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本市各級農會農業推廣教 育工作人員之考評獎勵,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推廣教育人員,係指各級農會推廣單位主管人員及農 事、四健、家政等從事推廣教育工作人員。其考評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市農會之推廣人員由本局執行考評。 (二) 各區農會之推廣人員,由本局會同市農會執行考評。
  • 三 考評以農會整個年度之推廣工作為範圍,由本局訂定執行考評之時間 ,並於翌年元月底以前完成。
  • 四 考評成績分左列四等,並依本市各級農會推廣組長 (股長) 、承辦人 共分為兩類,各依其評定分數排列名次,評分相同者,參酌上年度成 績決定名次之先後,不得有二人以上並列同一名次之情事: (一) 一等九十分以上,記功一次。 (二) 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一次。 (三) 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四) 四等未滿七十分者,記過一次,並予個案輔導。
  • 五 前項考評成績,分送各有關農會作為農會員工年度考核之重要參考依 據。其獎懲應提經各農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列為一等之人員另依「台北市各級農會資深及績優員工表彰辦法」程 序,專案報請主管機關頒發獎狀及紀念品,其特別績優者,得另推荐 農業推廣教育表彰年會表揚。
  • 六 各級農會推擴組長 (股長) 依左列標準考評給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 (一) 按所屬視導、指導人員平均得分之百分之四十給分。 (二) 經費依年度預算執行達百分之九十者為基準,最高加十分。 (三) 籌劃能力優越並具工作熱忱,且接受上級人員之輔導者,在十五分 內給分。 (四) 事務管理能力,在十五分內給分。 (五) 領導、協調及溝通能力,在十五分內給分。 (六) 具有其他特殊具體之事務 (行政) 管理績效者,在十分內給分。 (七) 年度內有農業專題研究報告,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價值者,每項最 高加十分。
  • 七 農業推廣人員之考評,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左列標準予以加分 或扣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一) 策劃及研究發展能力: 1 所擬長期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視其能否適應地方需要,配 合政府農業政策,依其執行績效,在五分內予以加分或扣分。 2 年度內參加三天以上講習或訓練,結業成績平均達九十分以上者 加十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加五分。 3 各種參考資料推廣教材與設備等之製作、保管及運用是否良好, 在三分之範圍內加分或扣分。 4 年度內有農業專題研究報告,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價值者,每項 最高加十分。 (二) 工作能力與績效: 1 以市農會所訂年度工作量 (包括班會員人數、教育活動參加人次 ) 為準,其執行結果每項增減百分之十者,各加一分或扣二分。 2 班組織整編工作在期限內完成加五分,招收班會員數比率績優者 ,在五至十分內加分。班組會議未依預定進度召開者,每一次扣 五分,最多得扣二十分。各視導人員每年對各區內班組會議應抽 查一次以上,不抽查者,每次扣五分,最高得扣二十分。 3 年度工作計畫未依原訂月份進度執行者,每一項目扣一分,未予 執行者,每項扣三分。 4 執行補助經費或農會自籌經費,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計畫績效 良好,每項計畫參加人數在十人以上,每增加十人加○.二分, 每項以一分為限。 5 參加市級競賽得冠軍加三分,亞軍加二分,季軍加一分,參加臺 灣地區或區域性競賽得冠軍加二分,亞軍加一.五分,季軍加一 分。但同一項目分別參加者,不予重複評分。 6 工作是否熱誠、勤勞努力,在一至五分之範圍內加分或扣分 (無 特殊表現者不得加分) 。 7 具有高度領導及專業指導能力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加三分至五分 。 8 各項報表未按期填報或填報不實者,每件扣二分。年度工作計畫 及成果報告未按期限報核者扣三至五分。 9 參加各項會議、訓練及其他活動,無故遲到或早退者各扣二分, 無故不參加者扣五分。 10 推廣人員協助、配合地方機關推行市政建設績效良好、成績優異 者,在五分內加分。 (三) 工作報導情形: 1 曾在報章雜誌報導業務實況或績效、心得者,每次在三百字以下 者加○.五分,超過三百字以上者加一分,最高加五分 (應檢附 刊登之作品為依據) 。 2 依照規定填寫工作日誌及公文處理記載詳實或缺漏不實者,加分 或扣分二至三分。 (四) 個人品德及言行,視其情節在十至十五分內加分或扣分。
  • 市農會應視實際需要,酌列表彰經費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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