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各級農會農業推廣教育工作 人員之考評獎勵,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推廣教育人員,係指各級農會推廣單位主管人員及農 事、四健、家政等從事推廣教育工作人員,其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農會之推廣人員由本府執行考評。 (二)各區農會之推廣人員,由本府會同市農會執行考評。
- 三、考評以農會整個年度之推廣工作為範圍,由本府訂定執行考評之時間 ,並於翌年 1 月底以前完成。
- 四、考評成績分下列四等,並依本市各級農會推廣組長(股長)、承辦人 共分為兩類,各依其評定分數排列名次,評分相同者,參酌上年度成 績決定名次之先後,不得有二人以上並列同一名次之情事: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記功一次。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一次。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四)四等未滿七十分者,記過一次,並予個案輔導。
- 五、前項考評成績,分送各有關農會作為農會員工年度考核之重要參考依 據。其獎懲應提經各農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並報請本府備查。列為 一等之人員另依「臺北市各級農會資深及績優員工表彰辦法」程序, 專案報請本府頒發獎狀及紀念品,其特別績優者,得另推荐農業推廣 教育表彰年會表揚。
- 六、各級農會推廣組長(股長)依下列標準考評給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 (一)按所屬視導、指導人員平均得分之百分之四十給分。 (二)經費依年度預算執行達百分之九十者為基準,最高加十分。 (三)籌劃能力優越並具工作熱忱,且接受上級人員之輔導者,在十五分 內給分。 (四)事務管理能力,在十五分內給分。 (五)領導、協調及溝通能力,在十五分內給分。 (六)具有其他特殊具體之事務(行政)管理績效者,在十分內給分。 (七)年度內有農業專題研究報告,經本府認定具有價值者,每項最高加 十分。
- 七、農業推廣人員之考評,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標準予以加分 或扣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一)策劃及研究發展能力: 1.所擬長期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視其能否適應地方需要,配 合政府農業政策,依其執行績效,在五分內予以加分或扣分。 2.年度內參加三天以上講習或訓練,結業成績平均達平均達九十分 以上者加十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加五分。 3.各種參考資料推廣教材與設備等之製作、保管及運用是否良好, 在三分之範圍內加分或扣分。 4.年度內有農業專題研究報告,經本府認定具有價值者,每項最高 加十分。 (二)工作能力與績效 1.以市農會所訂年度工作量(包括班會員人數、教育活動參加人次 )為準,其執行結果每項增減百分之十者,各加一分或扣二分。 2.班組織整編工作在期限內完成加五分,招收班會員數比率績優者 ,在五至十分內加分。班組會議未依預定進度召開者,每一次扣 五分,最多得扣二十分。各視導人員每年對各區內班組會議應抽 查一次以上,不抽查者,每次扣五分,最高得扣二十分。 3.年度工作計畫未依原訂月份進度執行者,每一項目扣一分,未予 執行者,每項扣三分。 4.執行補助經費或農會自籌經費,經本府核准之專案計畫績效良好 ,每項計畫參加人數在十人以上,每增加十人加○.二分,每項 以一分為限。 5.參加市級競賽得冠軍加三分,亞軍加二分,季軍加一分。參加臺 灣地區或區域性競賽得冠軍加二分,亞軍加一.五分,季軍加一 分。但同一項目分別參加者,不予重複評分。 6.工作是否熱誠、勤勞努力,在一至五分之範圍內加分或扣分(無 特殊表現者不得加分)。 7.具有高度領導及專業指導能力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加三至五分。 8.各項報表未按期填報或填報不實者,每件扣二分。年度工作計畫 及成果報告未按期限報核者扣三至五分。 9.參加各項會議、訓練及其他活動,無故遲到或早退者各扣二分, 無故不參加者扣五分。 10.推廣人員協助、配合地方機關推行市政建設績效良好、成績優異 者,在五分內加分。 (三)工作報導情形: 1.曾在報章雜誌報導業務實況或績效、心得者,每次在三百字以下 者加○.五分,超過三百字以上者加一分,最高加五分(應檢附 刊登之作品為依據)。 2.依照規定填寫工作日誌及公文處理記載詳實或缺漏不實者,加分 或扣分二至三分。 (四)個人品德及言行,視其情節在十至十五分內加分或扣分。
- 八、市農會應視實際需要,酌列表彰經費配合本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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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產業農字第09933582200號函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