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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市字第09730948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健全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管理,加強對批發市場之檢 查、輔導及考核,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場 處。
  • 三、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市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 四、考核實施期間、考核項目、評分標準、配分比率、成績等第及辦理程 序等由執行機關另訂之。
  • 五、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成績達優等、甲等者,主辦機關報請臺北市政府頒獎表揚,並 建議市場經營主體視財力狀況酌發有功市場員工獎金。 (二)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函請該經營主體之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考核 得不考列甲等。 (三)考核成績列丙等、丁等者,函請經營主體對有關業務人員視情節予 以懲處或撤換。
  • 六、辦理本要點考評工作圓滿之相關人員,得依「經濟部暨所屬經建行政 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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