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壹節 總則 一 目的: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提供臺北市各類農產品批發市 場委託經營管理,以確立運銷秩序,滿足消費需求,增進市場營運。 二 標的: (詳甄選公告) 三 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 1 批發市場之營運管理。 2 委託標的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改善。 3 農產品之批發交易。 4 其他相關業務。 四 委託經營之收費項目及標準: 受託之經營主體得向批發市場之供應人及承銷人收取管理費,其收費 標準由該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在下列費率內擬定,報請市政府核定後 辦理。 (一) 蔬菜青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 (二) 家畜 (肉品) 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 (三) 家禽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 (四) 漁產品不得超過千分之四十。 (五) 花卉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 另如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 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向使用人收取費用,上列各項收費標準由 該市場經營主體應報經市政府核定後辦理。 五 領取資料:應於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前 (詳細日期見甄選公告) ,向公告指定之地點,購買本甄選須知、公告、基地現況圖及各樓層 配置圖、契約書、申請書及評分標準表等文件。 六 現場勘察:參加甄選者應於評選前詳閱全部圖說文件,並應自行赴市 場地點詳實勘察,俾明瞭未來經營事項。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應於截 止收件日前十五日以書面向本市市場管理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 提出 ,逾期提出均不受理,評選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 第貳節 參加甄選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書件 一 參加甄選者,應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農民團體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為 優先。 (一) 農民團體。 (二) 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 政府機關或鄉 (鎮、市) 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 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 政府機關或鄉 (鎮、市) 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 政府機關或鄉 (鎮、市) 公所、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 組織之法人。 二 特定資格,詳甄選公告。 三 參加甄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如附件一) (二) 法人簡介。 (三) 六個月內法人及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四) 法人組織章程或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 (五) 法人股東會或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參加甄選經營本市批發市場之會議 紀錄。 (六) 具有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等相關業務一年以上經驗,或另覓具有此 項經驗之專業經理人同意合作意願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 財務報告。 1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2 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如最近一期無 需繳納營業稅者,請檢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 3 參加甄選者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八) 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表或其他印鑑證明文件。 (九) 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印模單。 1 印鑑印模單上之印鑑印文應與印鑑證明或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 卡或其他印鑑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鑑印文相同。 2 參加甄選文件上所蓋法人及其負責人印鑑印文,應與印鑑印模單 上印鑑印文相同。 (十) 參加甄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 (十一) 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 (二十份) ,該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市場名稱及地址。 2 組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3 業務種類。 4 業務區域。 5 組織架構。 6 接管、交還計畫及時程 (1) 接管計畫:排定設備之點交、接管人力配置計畫及具體措施 。 (2) 交還計畫:設備點交計畫及措施、雇用人員之安置或遣散計 畫及時程。 7 市場經營管理計畫 (1) 營運前準備計畫及時程 (營利事業登記、人員招募及訓練、 軟硬體設施使用維護、交通及安全計畫等) 。 (2) 市場交易制度及市場經營管理規畫。 8 風險評估及危機處理計畫。 9 財務評估。 (含資本額、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之說明及相關證 明文件、運用目標。) 10 成本效益評估。 11 繳交市場使用費額度計畫。 (以市場管理費收入百分之十為最 低標準。) 四 應檢附之文件除印鑑印模單及參加甄選保證金繳款收據聯乙份外,其 餘文件併同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應以A4紙張編製目錄及頁碼裝訂 成冊,加裝封面,封面上載明參加甄選單位名稱、代表人姓名及「申 請臺北市○○批發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字樣,蓋上與印模單相 符之參加甄選單位及代表人印章,裝入信封內密封。 五 參加甄選者得以影本提出證明文件,但影本上應加蓋參加甄選單位及 代表人印鑑。
- 第參節 參加甄選保證金 一 金額: (詳甄選公告) 二 參加甄選保證金應於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繳納,並將繳納憑據附 於參加甄選文件寄 (送) 達市場處;逾期繳納或未附於參加甄選文件 內寄 (送) 達市場處者,參加甄選所投寄之文件視為無效。 三 參加甄選保證金,得依下列方式繳納: (一) 現金。 (二) 銀行支票或銀行本票。 (三) 銀行保付支票。 以銀行支票、銀行本票、銀行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北市 市場管理處為受款人。 四 參加甄選保證金繳納及處理方法: (一) 繳納:參加甄選者應逕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分行 ( 以下簡稱台北銀行) 繳入或由各金融機構電匯至台北銀行公庫部市 場處帳戶:台北市市場管理處保管金專戶帳號:21013106413-0 , 並取具收據聯始得參加甄選,該收據聯應附於參加甄選文件內寄 ( 送) 達市場處。台北銀行處理非台北銀行簽發或保付之銀行支票、 銀行本票、銀行保付支票時,將先行開立憑證,俟交換後 (約需三 日以上) 始核發收據聯,參加甄選者應以該憑證換取收據聯,並將 該收據聯附於參加甄選文件內寄 (送) 達市場處。 (二) 處理: 1 未入選者之參加甄選保證金,於評選後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持台北銀行收據聯者,經市場處在收據聯上加蓋印鑑後由參加 甄選者自行持送繳款銀行無息發還。 (2) 電匯參加甄選者,經市場處洽台北銀行核對確認入帳後,依會 計程序以保管科目編製傳票簽發退還參加甄選保證金記名支票 (應於左上角劃二道平行線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等戳記) 無息 發還。 2 市場處應將入選者台北銀行收據聯 (或電匯之匯款收據聯) 送交 出納人員依作業程序收存入市場處帳戶,掣發正式收據,參加甄 選保證金除得作為抵繳履約保證金之用外,俟履約保證金足額繳 納後,經依會計程序以記載受款人名稱且與參加甄選保證金同額 及記載受款人名稱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或本票無息發還之。 五 參加甄選保證金應以參加甄選者名義繳納。 六 參加甄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參加甄選保證金,不予發 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甄選者。 (二) 借 (冒)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甄選者。 (三) 經評選為入選,而拒不簽約者。 (四) 入選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五) 入選後未於評選日起五日內辦理證件核對手續者。 (六) 核對證件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參加甄選後 ,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該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 限者,不在此限。 (七) 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甄評選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七 參加甄選者繳納之參加甄選保證金有不予發還之情事者,無論該保證 金金額有無高於參加甄選文件規定之金額,應全部不予發還。
- 第肆節 資格審查 參加甄選者寄送之參加甄選文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不予受 理: 一 未依第貳節規定檢附甄選資格文件者。 二 借 (冒)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甄選者。 三 使用偽造或變造文件參加甄選者。 四 未依期限繳納參加甄選保證金者。 五 逾越公告收件截止期限提出者。
- 第伍節 評選 一 評選日期及地點: (詳甄選公告) 二 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選會) 之組成: (一) 市場處應於公告甄選前成立評選會,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 事項後解散。 (二) 評選會置評選委員 (以下簡稱委員) 七人至十七人,其人數應為奇 數;由具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且外聘學者專家身 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相關評選會議,應親自出席。 (四) 委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就本甄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 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2 本人或其配偶與本甄選案之參加甄選者或其負責人間現有僱傭、 委託或代理關係者。 3 有其他情形足以使本甄選案件之參加甄選者認為其有不能公正執 行職務之虞,經參加甄選者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關提出, 經評選會作成決定者。 (五)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或評選會召集人發現委員有前三目應行迴避 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要求其迴避,並得由主辦機關另行遴聘委員 。 (六) 委員有其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參加甄選者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或評選會提出,經查屬實者,應即迴避,不得 參與評選。 (七) 評選會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由委員互選擔任。 三 評選會依評分標準表 (如附件二) 進行評選,委員出席人數應達委員 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始得評選,評選過程及方法由委員會開會決定之, 評選結果召集人當場宣布。 四 評選會評選時,參加甄選者應列席簡報,如未列席簡報者,視同棄權 ;簡報順序當場抽籤決定,參加甄選者簡報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若僅一家參加甄選時,亦應由參加甄選者簡報,並由委員依營運計畫 書及簡報內容綜合評定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 總平均八十分以上為合格。 五 委員於評選會中得就參加甄選者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詢問, 非委員不得詢問,詢答時間總計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六 本甄選案件之參加甄選者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其異 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規定。
- 第陸節 簽訂契約 一 入選者應於市場處通知十五日內 (不含例假日) 簽訂契約,並繳交履 約保證金;逾期視為放棄入選資格。 二 契約以三年為一期,期滿如欲繼續經營應於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經營管 理成效及對受託標的物維護保養之工作報告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市 政府同意後另訂契約,得續約二次,每次期限為三年,合計以九年為 限。第二次續約期滿前二年由本府另行公開甄選經營主體。 三 入選者於評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入選資格: (一) 未於評選日起五日內至市場處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二) 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參加甄 選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該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 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 未於規定期限內至市場處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入 選資格者。 (四)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五) 冒 (借)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甄選者。 (六) 偽造、變造甄選文件、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 第柒節 履約保證金 一 金額: (詳甄選公告) 二 入選者應於訂約當日向市場處繳交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入選者應在參加甄選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逕繳至或電匯入台北銀 行公庫部:台北市市場管理處保管金專戶帳號:21013106413-0 ,取 具收據聯送市場處核對,並憑證換發該處正式收據;或逕向市場處出 納人員繳納後發給收據。 三 履約保證金有效保證責任期間,除參加甄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較 合約期限長三十日以上,於期限屆滿無違規情事者,十五日內無息發 還。但入選者不依約履行,履約保證金得全部或一部不予發還。 四 履約保證金應以入選者之名義繳納。 五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如下,入選者得以下列方式繳納: (一) 現金。 (二) 銀行本票或銀行支票。 (三) 銀行保付支票。 以銀行支票、銀行本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北市市場 管理處為受款人。
- 第捌節 其他事項 一 參加甄選者所提之文件及營運計畫書,於評選後十五日內向辦理單位 申請發還,逾期申請者,均不予退還。 二 主辦機關因故決定停止辦理甄選時,已提送文件及營運計畫書之參加 甄選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其文件及營運計畫書,由參加甄選 者於接獲通知十日內自行領回。 三 入選者如於締約前喪失資格、自動放棄或未於評選後十五日內簽訂市 場經營契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者,由臺北市政府擇期另行辦理公告甄 選。 四 本甄選須知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法令 如有修正,依修正公布後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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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08
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管理所屬農產品批發市場甄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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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91)府建市字第09110700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