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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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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發布廢止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資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認定、勞工安全衛 生、外勞及仲介機構管理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一般勞工、特定對象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開發、就 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資訊管理、研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 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 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下設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中心、勞工教育中心;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任
    主任秘書 簡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秘書 薦任
    技正 薦任
    科長 薦任
    視察 薦任
    專員 薦任
    輔導員 薦任
    股長 薦任
    分析師 薦任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二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股長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內一人專辦勞工調查、統計及分 析等事項
    辦事員 委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合 計 八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 、科員 (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局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 第 12 條
    本局各科掌理事項涉及附屬機關職掌者,其業務分工由本局另定之。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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