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及勞資爭議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技能檢定 。 三、第三科:掌理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勞工輔導教育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股長、科員、技 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下設勞工檢查所、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中心、勞工育樂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任 一 主 任 秘 書 簡任 一 專 門 委 員 簡任 一 秘 書 薦任 二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技 正 薦任 一 科 長 薦任 四 視 察 薦任 二 專 員 薦任 四 輔 導 員 薦任 四 股 長 薦任 九 科 員 委任 二三 內八人得列薦任(其中 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二人及技士一人合併計 給)。 技 士 委任 一 辦 事 員 委任 四 書 記 委任 六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股 長 薦任 二 科 員 委任 三 一、內一人專辦勞工調 查、統計及分析等 事項。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一 科 員 委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科 員 委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 計 七九 - 第 10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編制員額內 調用之。
- 第 12 條本局各科掌理事項涉及附屬機關職掌者,其業務分工由本局另定之。
- 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 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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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6001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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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