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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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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及勞資爭議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技能檢定 。 三、第三科:掌理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勞工輔導教育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股長、科員、技 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下設勞工檢查所、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中心、勞工育樂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局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任
    主 任 秘 書 簡任
    專 門 委 員 簡任
    秘 書 薦任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技 正 薦任
    科 長 薦任
    視 察 薦任
    專 員 薦任
    輔 導 員 薦任
    股 長 薦任
    科 員 委任 二三 內八人得列薦任(其中 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二人及技士一人合併計 給)。
    技 士 委任
    辦 事 員 委任
    書 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股 長 薦任
    科 員 委任 一、內一人專辦勞工調 查、統計及分析等 事項。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科 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 計 七九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編制員額內 調用之。
  • 第 12 條
    本局各科掌理事項涉及附屬機關職掌者,其業務分工由本局另定之。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 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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