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及勞資爭議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技能檢定 。 三、第三科:掌理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勞工輔導教育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股長、科員、技 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下設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中心、勞工育樂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 任 一 主任秘書 簡 任 一 專門委員 簡 任 一 秘 書 薦 任 二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技 正 薦 任 一 科 長 薦 任 四 視 察 薦 任 二 專 員 薦 任 四 輔導員 薦 任 四 股 長 薦 任 九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二三 技 士 委任或 薦 任 一 辦事員 委 任 四 書 記 委 任 六 會 計 室 會計 主任 薦 任 一 股長 薦 任 二 科員 委任或 薦 任 三 內一人專辦勞工調查,統 計及分析等事項 辦事 員 委 任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 任 一 科員 委任或 薦 任 三 政 風 室 主任 薦 任 一 科員 委任或 薦 任 二 合 計 七八 - 第 10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編制員額內 調用之。
- 第 12 條本局各科掌理事項涉及附屬機關職掌者,其業務分工由本局另定之。
- 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 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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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6001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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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6774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