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勞工局局長之 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普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一般行業之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及其職業災害 、申訴案件之檢查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營造業勞動條件、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及其 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之監督檢 查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業害、申訴案件之檢查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發證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 檢查、自動檢查輔導服務及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勞動法令宣導、安全衛生運動之推行、勞動統計、災害 對策、諮詢輔導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及勞動檢查綜合業務等 事項。 六 技術室:掌理勞動檢查儀器設備之管理與維護、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 與化驗等事項。 七 秘書室:掌理文書、出納、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其他 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處主任秘書、秘書、科長、主任、技正、檢查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為執行特種檢查或審查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副 處 長 簡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一 秘 書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技 正 薦 任 五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辦 理。 科 長 薦 任 五 主 任 薦 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檢 查 員 薦 任 四六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六 辦 事 員 委 任 一 書 記 委 任 三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合 計 七七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秘書。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勞工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工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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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4002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677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條文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