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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4183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 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勞動檢查與職業災害統計、勞動檢查資訊系統管理、教 育訓練綜合事項、大眾傳播業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支援勞動 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 一般行業科:全行業勞動條件及其他科主管以外類別安全衛生勞動監 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三 土木工程科:土木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重大工程安全衛 生勞動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四 建築工程科:建築與修繕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營造綜合勞動 檢查等相關事項。 五 職業衛生科: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之監督檢 查與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及化驗等相關事項。 六 危險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與發證、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 及監督等相關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技正、檢查員、技士、科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勞動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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