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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2860700號函發布本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輔導勞工教育,特依勞工教育實 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設勞工教育輔導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工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勞工局局長報 請市長就左列入員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 有關機關代表一人。 二 台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三 台北市工業團體代表一人。 四 台北市文化教育團體代表一人。 五 熱心勞工教育人士三人。 六 專家學者三人。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勞工教育規劃、輔導之研議事項。 二 關於勞工教育推展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勞工教育專業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 其他交議事項。
  •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必要時得置幹事二人,協助 執行,均由主任委員就勞工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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