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勞工局局 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掌理勞工教育、文康休閒活動之推廣,輔導企業與民間團體 辦理勞工教育等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教學計畫之擬訂、課程編排與實施,提供勞工教育資訊 及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研考、文書、印信、財管、出納、庶務、檔案、採購、 場地、學員宿房之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等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秘書、組長、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務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編製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秘書 薦任 一 組長 薦任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五 辦事員 委任 二 書記 委任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一三 (二) - 第 9 條本中心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以 五人為限。
- 第 10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1004
全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2618800號令發布廢止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table_view
編制表
history
歷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