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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1004
全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2618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勞工局局 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掌理勞工教育、文康休閒活動之推廣,輔導企業與民間團體 辦理勞工教育等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教學計畫之擬訂、課程編排與實施,提供勞工教育資訊 及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研考、文書、印信、財管、出納、庶務、檔案、採購、 場地、學員宿房之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等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秘書、組長、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務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編製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秘書 薦任
    組長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或薦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一三 (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中心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以 五人為限。
  •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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