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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3)北市勞四字第09332659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及所屬機關行政電腦化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資訊小組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資訊科技與業務發展,建立資訊服務系統, 提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工作,特設置本局資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小組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審核資訊系統發展計畫、規範、預算編列與採購相關事項。  (二)資訊安全與內部控管稽核作業。  (三)資訊作業績效之檢查評核事項。  (四)發展跨機關系統整合與資訊加值應用推展。  (五)推動市府共通性平台系統事項。  (六)配合市府整體資訊計畫推動。  (七)附屬機關請求協助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業務。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綜理本小組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局第四科科長兼任,襄理召集人處理本小組業務;委員五人至十二人,除本局資訊人員 為當然成員外,餘由本局各科室及附屬機關指派股長(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成立該機關資訊工作小組或指派資訊人員協助本小組成員推 動機關資訊業務。
  • 四、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及附屬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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