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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府勞二字第8702248500號函訂定發布
  • 一 為防制台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 (以下簡稱性騷擾) ,維護兩性工作機 會平等,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有關性騷擾案之 認定、調處事務,得指定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
  • 三 雇主應致力保護受僱員工,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 四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 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四)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五) 強暴及性攻擊。 (六) 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五 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建立員工性騷擾申訴制度,妥善處理員工性騷擾申 訴案件,並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必要時,得成立申訴處理 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成員得由雇主或事業單位指定熟悉勞工事務者共同組成, 其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六 為預防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對其受僱員工施以性騷 擾防制教育訓練。受僱員工對是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 七 事業單位或雇主應於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中明定禁止工作 環境性騷擾情事之發生及相關教濟措施。
  • 八 本府應切實宣導性騷擾防制觀念,使各企業內雇主及員工周知,其創 和諧安全之工作環境。
  • 九 本府應設置性騷擾防制專線,提供申訴服務。
  • 十 本府對民眾申訴性騷擾案件,應指派專人調查,並於調查過程中嚴守 保密原則,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拒絕。
  • 十一 本府為調查審理性騷擾案件,得請求事業單位或雇主主動提供各種 相關資料。 事業單位或雇主對於前項之請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二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依有關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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