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貫徹勞工政 策,增進勞工福利,提供勞工教育及文康休閒等場地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場地服務對象為國內各事業單位、產、職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與勞工有關 之法人、團體。
- 三、本中心場地服務項目如下: (一)場地租用:提供會議室、教室、視廳播放室、電腦教學室、韻律舞蹈室、卡拉O K室,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研習、開會及文康活動之用。 (二)諮詢服務:設諮詢專線,提供勞工諮詢及轉介服務。 (三)住宿服務:提供宿房供訓練單位租用。 (四)其他服務:設服務臺,提供勞工一般性之服務。
- 四、本中心場地服務租用手續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場地:場地之租用,須先以書函或申請書敘明使用時間與事由,經同意後辦妥租 用手續始得使用。 (二)住宿:學員住宿應由辦理教育訓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辦理租用手續 始得進住,其住 宿須知另定之。 (三)使用或住宿本中心場地應遵守本中心有關規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租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租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租用人不得異議。 1.違反法令或本中心有關規定者。 2.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有營業行為者。 4.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5.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阻者。 6.妨害公務者。 7.蓄意破壞公物者。 8.其他不法行為。 (五)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如有損壞應照價賠 償或修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提前終止租用場地、宿房,所繳費用按實際未使用 期間核實退還。 1.市政府有急需使用之必要者。 2.空襲或其他緊急災變者。
- 五、本中心場地與宿房租金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如有調整由本中心擬訂,陳報市政府核定。 臺北市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得申請優惠使用本中心一般教室或會議室,每單位 每年最多不超過十單元為限,免收場地租金,但得酌收水、電、清潔費。
- 六、申請單位應將自有物於租用期滿時遷離,逾期七日不領回者,得視為廢棄物處理。 前項廢棄物之處理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七、租用期滿,未返還場地宿房者,按本中心場地與宿房租金收費標準表加倍計收違約金, 至遷讓返還為止。
- 八、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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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2002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場地服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勞一字第8923381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育樂中心服務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場地服務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