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勞工生活,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親屬迅速獲得 慰問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慰問金申請之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十五歲(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 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實際在本市勞工安全衛生法適 用之行業工作之勞工,因於就業場所作業活動遭致死亡之親屬。
- 第 3 條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發給之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金額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調整修正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之發給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第 4 條勞工親屬應自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死亡之日起兩年內以書面 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第 5 條申請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者,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卡或其他勞工身分證明。 三、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 四、死亡證明書。
- 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遭致死亡時,勞工局應主動儘速辦理慰問事宜。
- 第 7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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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1001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4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27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