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勞工生活,使遭遇職業災害重殘勞工或死亡勞工之親 屬迅速獲得慰問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以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十五歲(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 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實際在本市勞工安全衛生法 適用之行業工作,因於工作場所作業活動遭致重殘或死亡之勞工為適用對象。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重殘,指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等級 至第一等級之永久殘廢者。
- 第 4 條勞工職業災害重殘死亡慰問金(以下簡稱本慰問金)發給金額如左: 一、重殘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金額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調整修正之,並送本市議會備查。 本慰問金之申領順位如左: 一、罹災勞工。 二、配偶及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孫子女。 六、兄弟姊妹。
- 第 5 條本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或確認重殘之日起二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期不受 理。
- 第 6 條申請本慰金者,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卡或其他勞工身分證明。 三、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四、戶口名簿影本。 五、死亡證明書或臺閩地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給付請領收據或醫院診斷殘廢證明書。
- 第 7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遭致重殘、死亡時,勞工局應主動儘速辦理慰問事宜。
- 第 8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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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1001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重殘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5671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及名稱
(原名稱:台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重殘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