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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1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1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81)府勞一字第81068716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期使本市各職業工會 (以下簡稱各工 會) 妥善收繳處理勞工保險保險費 (以下簡稱保險費) ,確保會員勞 工保險各項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各工會收繳保險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三 各工會對於會員繳納之保險費應掣給編號之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該款項收到後應於次日前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費」名義專戶 存入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
  • 四 專戶存儲之保險費,除作為線納保險費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及孳息亦應用於勞工保險相關事務、章程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之事項為限。
  • 五 各工會保險費專戶之支票、印鑑卡應由工會負責人、總幹事 (或秘書 ) 及經管財務人員各一人共同加蓋印章為之。其存摺及支票由經管財 務人員保管。
  • 六 各工會向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繳納會員保險費所開立之支票應劃線, 並加蓋「不得背書轉讓」之樣之戮記。
  • 七 各工會應按月編製「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 (格式如附 表) 連同金融機構對帳單,提經理事會議審議並送請監事會審查查後 ,至少每三個月函送本府勞工局一次。 台北市 工會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
    收 入 支 出 結存數 備 註
    會員人數 繳納 月份 上 月
    加保總人數
    收取保費人 數及總額
    金額 本 月
    預收款
    保證金
    收 入 支 出 結存數 備 註
    會員人數 繳納 月份 上 月
    加保總人數
    收取保費人 數及總額
    金額 本 月
    預收款
    保證金
    收 入 支 出 結存數 備 註
    會員人數 繳納 月份 上 月
    加保總人數
    收取保費人 數及總額
    金額 本 月
    預收款
    保證金
    理事長 (常務理事) : 常務監事: 總幹事 (秘書) : 製表人:
  • 八 各工會理、監事會對該工會收繳會員保險費情形,應負責監督審查, 如發現有不當或不合規定情事時應即提出糾正,其涉及不法行為或因 監督不力,致發生弊端者,應依有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處理。
  • 九 本府勞工局得不定期派員查察,並將各工會辦理情形列入年度工會評 鑑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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