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辦理本市各職業工會 (以下簡稱 工會) 會員入會資格及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業務之審核與監督,以健全 工會組織,保障勞工權益,並節約公帑,特訂定本方案。
- 二 本方案以各工會及其所屬會員為查核監督對象。
- 三 本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應隨時掌握各工會新進會員之明確動 態資料,並督促各工會按月填報新入會及新加保會員各冊一式二份 ( 格式如附件) ,於次月十日前函送勞工局,俾供查核。
┌─────────────────────────────── │ 入會 │台北市 職業工會 年 ( ) 月份薪 會員名冊 │ 加保 ├──┬──┬───┬─────┬──────────┬──── │編號│姓名│出 生│國民身分證│工作單位 (雇主) 名稱│ │ │ │年月日│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 │ │ │ │職 務│地 址│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會│加 保 情 形 │ 及電話│ ├────┬──┤ │日期│投保單位│日期│ ───┼──┼────┼──┤ │ │ │ │ ───┼──┼────┼──┤ │ │ │ │ ───┼──┼────┼──┤ │ │ │ │ ───┴──┴────┴──┘
- 四 新入會及新加保會員名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會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電話。 (二) 工作單位 (雇主) 名稱、職務、地址及電話。 (三) 所屬工會。 (四) 入會日期。 (五) 加保情形 (含投保單位及日期) 。
- 五 勞工局對各工會會員之入會及加保資格得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查核,其 實施方式如左: (一) 新入會及新加保之會員,依各該工會所填報名冊,每月清 (抽) 查 一次。 (二) 已入會及已加保之會員,依各該工會原報名每冊年辦理清 (抽) 查 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抽查。
- 六 對各工會會員資格之查,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如未符合工會法及各該工會章程等相關規定者,應由勞工局函請各 該工會改善並撤銷其會員資格。 (二) 工會之理事對會員入會資格如有不為函報或為虛偽不實之證明,報 告或陳述者,除依工會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外,其行為涉及 刑責者,由勞工局移送司法機閱偵辦。
- 七 對各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各工會辦理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加保會員有違反勞工保險修例及相 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應即函請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 保局) 依法處理,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 函請勞保局按月檢送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各工會者負擔保 險費用名冊,其各冊應載明本方案四所列事項,經查核不符合加保 資格之會員,除依前款規定處理及暫停支付其勞保補助費外,並請 勞保局對該工會從嚴審核其所申報之加保資料。
- 八 工會職員、會務人員如拒絕、規避或阻撓本方案之查核,勞工局局應 即依法處理。
- 九 本方案因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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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資字第1013050430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1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