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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2)府勞一字第09228190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落實本市各業單位勞工輔導制度,健全勞工身 心平衡,增進勞資和諧,提高生產效率,促進事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各事業單位依左列標準設置勞工輔導員: (一)僱用勞工一百人以上五百人未滿者,至少置一人。 (二)僱用勞工五百人以上一千人未滿者,至少置二人。 (三)僱用勞工一千人以上三千人未滿者,至少置三人。 (四)僱用勞工三千人以上五千人未滿者,至少置四人。 (五)僱用勞工五千人以上者,至少置五人。 僱用勞工三千人以上者,得設勞工輔導室,置主任一人,或由主管勞工事務相關部門指 派資深勞工輔導員一人,負責策劃及督導有關勞工輔導事項。僱用勞工未滿一百人者, 得視需要設置之。
  • 三、勞工輔導員以曾在大專院校修習勞工關係、心理、輔導、社會、法律、教育等相關科系 畢業或現職人員經專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之。
  • 四、勞工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勞工輔導室主任: 1.策劃及督導勞工輔導工作計畫。 2.研訂管考勞工輔導工作進度。 3.負責勞資關係之協調溝通。 4.策劃及督導其他有關勞工輔導事項。 (二)勞工輔導員: 1.勞工輔導計畫之擬訂與推行。 2.勞工工作與生活問題之諮商輔導。 3.勞工生涯輔導與職業倫理之培養。 4.勞資關係與人群關係之協調與溝通。 5.勞工心理測驗及研究調查之實施與分析。 6.勞工教育研習活動與勞工休閒活動之策劃與舉辦。 7.其他有關勞工輔導及社會服務事項。
  • 五、勞工輔導員應承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命辦理該事業單位勞工輔導工作。但隸屬該事業單位 某一部門者,應受該部門主管之指揮。
  • 六、勞工輔導員應置工作日誌,將勞工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詳加記載,以供參考研究,並遵 守社會工作保密原則。
  • 七、勞工輔導員辦理導工作,遇有困難時,應即向事業單位尋求協助,必要時得由事業單位 轉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 八、勞工輔導教育訓練由勞工局勞動學苑負責統籌規劃辦理,其辦理方式如左: (一)勞工輔導專業訓練,分認知班、進階班、成長班三個階段循序漸進辦理,各班次 之授課時數均為十六個小時,課程內容由勞工局定之。 (二)配合勞工輔導工作實務需求,辦理其他進修訓練或研習座談,採自行辦理、合作 辦理或委託辦理等方式辦理之。勞工參加各班次之訓練課程從未缺席,經考評及 格者,由勞工局發給結業證明書,成績優良者,得由勞工局頒發獎狀或致贈獎品 ,並函請各所屬事業單位作為獎勵或升遷之參考。
  • 九、勞工輔導之相關教育訓練費用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市各事業單位應將勞工輔導員之基本資料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函報勞工局,以建立 本市勞工輔導員連絡網。 勞工輔導員有變動時,將異動情形隨時通知勞工局。
  • 十一、辦理勞工輔導工作績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由勞工局予以表揚。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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