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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90)府勞一字第9007245800號函修正全文1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執行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加強實施勞工教育,以增進勞工生活知識,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 要點。
  • 二、事業單位及工會均應依規定辦理勞工教育,並以其職工及會員為施教對象。其他人民團 體(政治團體除外)得報請本局核備辦理勞工教育。
  • 三、事業單位及工會應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設推行小組(委員會)或 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
  • 四、勞工教育之施教範圍為知能教育、公民教育、生活教育及工會教育。 勞工教育課程如下,得依實際需要擇採相同或相似之課程施教,各科時數不拘: (一)知能教育:包括實用法規、人力資源教育、生涯規劃、環保知識、領導藝術、志 願服務、社會變遷。 (二)公民教育:包括會議規範、政治教育、經濟趨勢、國際現勢。 (三)生活教育:包括生活禮儀、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工作倫理、心(生)理衛生、 團康休閒活動及婚姻家庭關係。 (四)工會教育:包括勞工問題、勞工政策、勞工立法、工會組織、勞資關係、團體協 商、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輔導、勞工運動、勞工育樂、勞工安 全衛生、就業安全。
  • 五、事業單位或工會實施勞工教育,得單獨舉辦、聯合舉辦或委託學校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機關團體辦理。
  • 六、實施勞工教育得設講習班、訓練班或研習班。各班名稱應冠以各該舉辦單位銜名,並以 期次分別之。選調參加人員其年齡及教育程度不宜懸殊,並宜針對不同對象施教。
  • 七、勞工教育以啟發式自動教學法,視實際情形採專業講授、專題討論、視聽教育、研討座 談或觀摩活動等方法,並選擇適當之教學場所,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實施。
  • 八、勞工教育實施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不得少於八小時,職業工人每人每年不得少於四 小時。
  • 九、勞工教育之教師應聘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之:   (一)對於所授課程有專門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科系畢業,對於勞工業務研究具有心得 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相關課程之合格教師,並具有實務經驗者。 (四)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五)從事勞工(社會)服務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工會總幹事、組長三年以上或職員五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具有經驗者。
  • 十、勞工教育之教材由各級政府機關所編纂之教材中選用或由各任課教師自行編纂選用。但 自編(選)之教材應由舉辦單位事先報請本局備查。
  • 十一、舉辦勞工教育時,得運用學校、社團、社會教育機構、勞工教育中心、民間機構、大 眾傳播媒體等社會資源廣為規劃辦理。
  • 十二、勞工教育經費之提撥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經費之提撥:      1.產業工人之教育經費由各該事業單位負擔,依照政府規定之數額全年一次提 撥,由指定辦理勞工教育之人員或組織(小組或委員會)規劃運用,職工五 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按勞工教育總預算提撥百分之十五充作電化勞工教育 聯合製播費用。      2.職業工人之教育經費由各業工會於年度總預算中編列百分之五至十支應。 (二)經費之運用:   1.勞工教育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2.年度勞工教育經費如有結餘時,應留作下一年度繼續運用。
  • 十三、事業單位、工會團體或其他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實施勞工教育,且課程範圍符 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向本局勞工教育中心申請勞工教育補助費,補助費包括講師鐘點 費、膳食費(每次以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行政費、場地費(以上二項每次上限各 為新臺幣五千元),教材費(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每單位全年申請總金額 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為因應政策需要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但有下列 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已由本局或臺北市總工會暨產、職業總工會(以下簡稱總工會)補助勞工教育      經費者。   (二)已向參加人員收取上課學費者。 (三)未依規定期限於事前申請者,或經核准之申請案件,如課程異動時,未事前以 書面申請變更者。 (四)不屬第四點課程範圍之職業技術等訓練課程。 (五)上課學員每班未達二十人者。 (六)同一活動為聯合舉辦時,僅得以一單位申請為限。    (七)授課時數均以完整小時計算(授課時數每節為五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不予    計算。  前項補助按申請順序核撥,每小時單價依市政府規定內外聘標準支付,凡由申請單位 內部人員或市政府人員擔任講師者,悉依內聘規定辦理,至年度經費預算用罄即停止 受理申請。    申請勞工教育補助費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事項,於開課前十四日函送本局勞工教育中心核備:       1.實施計畫。 2.課程配當表。 3.講師學經歷。 4.申請經費表。 5.未向本局或總工會申請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切結書(產、職業工會適用,格式 如附件一)。  (二)前款勞工教育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核定計畫、參加人員名冊(含簽到表)    、活動照片(每一課程至少一張)及講師鐘點費收據(格式如附件二)等資料 裝訂成冊,函送本局勞工教育中心核對後再行撥款,並由該中心開立所得稅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予各領款人。
  • 十四、事業單位或工會實施勞工教育,應於每年度開始前,擬定實施計畫,報請本局勞工教 育中心備查(格式如附件三);並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當年度實施成果報請本局勞工 教育中心備查(格式如附件四)。
  • 十五、參加連續十六小時以上勞工教育講習班、訓練班或研習班修業期滿並經舉辦單位考評 及格者,由舉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成績優異者,酌予獎勵或表揚,並由其所屬工 作單位列入年終考績或作為獎勵與升遷之參考。
  • 十六、事業單位或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評鑑成績優良者,由本局予以獎勵。
  •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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