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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依自第890302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促進國民充分就業,發展人力資源品質及運用,特 依就業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民就業及人力資源發展與運用政策之研議。 (二)增加就業機會政策之研議。 (三)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就業服務計畫之審議。 (四)特定對象就業服務之推動。 (五)失業問題對策之研議及推動。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召集人,委員中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外 ,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研考會代表一人。 (九)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少一人為女性)。 (十一)企業雇主代表三人。 (十二)勞工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作業;置幹 事二至四人,由本府勞工局遴報本府派兼,協助執行會務。
  •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為瞭解就業市場狀況,得請主管就業服務單位或機構報告所屬業務地區就業市場情 形、次年工作計畫、興革方案及失業對策等。
  •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 八、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馬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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