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工務局 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廠、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規劃科:掌理污水下水道全盤規劃、工程資料調查、蒐集、先期計畫 之擬訂事項。 二 設計科:掌理工程設計、審核及工程用地收購、租用、協調等事項。 三 工務科:掌理工程工事、施工、考工、檢驗、驗收及工程材料、機具 等之採購、儲運等事項。 四 營管科:掌理污水下水道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法令之研修、用 戶接管之推廣、審核,使用費之徵收及廢污水之水質管制與污水下水 道使用管理等事項。 五 第一污水處理廠:掌理台北市所有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 理及水質檢驗、分析、統計報告等事項。 六 第二污水處理廠:掌理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及水 質檢驗、分析、統計報告等事項。 七 維護工程隊:掌理台北市污水下水道收集系統之操作、維護、清理、 台帳及有關機具之管理、保養等事項。 八 設施管理科:掌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管渠系統之維護、抽楊水站、 截流站之操作、清理、工程資料管理及有關設施、機具等之修繕、保 養等事項。 九 資訊室:掌理本處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資訊資料分析、程式設計及 各項資訊有關之管理事項。 十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督導、教育、訓練、宣導 、管理事項。 十一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財產管理、出納、印信典守及不 屬其他各科室廠隊之事項。 前項有關勞力密集及專門技術性之業務,為精簡人力,得依需要委託辦理 。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秘書、科長、廠長、隊長、主 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股長、組長、幫工程司、分析師、檢驗師、設 計師、管理師、工程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助理工程員、科員、辦事 員、檢驗員、技術員、雇員。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並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廠長。 七 隊長。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2 條本處於污水下水道下水道工程完成後,即行裁撤。
- 第 13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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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5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98397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