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工務局 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廠、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設計科:掌理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先期計畫之擬訂、工程用地計畫 、徵收、補償、工程資料調查、蒐集、工程設計、審核等事項。 二 工務科:掌理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採購、施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及 施工督導、會勘、協調等事項。 三 營運管理科:掌理污水下水道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法令之研修 、用戶接管之推廣、審核,使用費之徵收及廢污水之水質管制與污水 下水道使用管理、稽查等事項。 四 工程品管科:掌理污水下水道工程之考工、材料檢驗、研考工程之管 考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計劃督導、考核、訓練、宣導、管理事項。 五 維護工程科:掌理本市區內污水下水道收集系統之操作、維護、清理 、管路網線資料及有關機具之管理、保養等事項。 六 設施管理科:掌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 (本市、台北縣及基隆市共同 出資部分) 管渠系統之維護、抽揚水站、截流站之操作、清理、工程 資料管理及有關設施、機具等之修繕、保養等事項。 七 迪化污水處理廠:掌理迪化 (含民生) 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 、管理及水質檢驗、分析、統計報告等事項。 八 八里污水處理廠:掌理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及海洋放流管設施之操作 、維護、管理及水質檢驗、分析、統計報告等事項。 九 內湖污水處理廠:掌理內湖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及水 質檢驗、分析、統計報告等事項。 十 資訊室:掌理本處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資訊資料分析、程式設計及 各項資訊有關之管理事項。 十一 秘書室:掌理本處文書、研考、事務、財產管理、出納、印信典守 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秘書、科長、廠長、主任、正 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檢驗師、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 管理師、工程員、勞工安全管理員、科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檢驗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並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廠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處於污水下水道工程完成後,即行裁撤。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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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5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03296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