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勤務規劃督導組:勤務之調配、督導、考核及訓練等事項。 二 裁罰及救濟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取締、告發之裁決等事項。 三 執行及案管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政執行、罰鍰收繳、案件管理及 資訊業務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 第 4 條本大隊置組長、主任、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大隊因辦理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事項等業務 需要,得設環保稽查中隊。 環保稽查中隊置中隊長,所需人員在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
- 第 6 條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 第 7 條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環境保護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大隊長。 二 組長。
- 第 11 條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大隊長。 二 副大隊長。 三 組長。 四 中隊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環境保護 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環境保護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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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758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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