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安全檢查科:掌理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冊 之建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壩與 附屬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 水庫操作科:掌理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源水之供應,翡翠電廠之營 運,水文、水質、水庫淤積等資料之觀測、調查與分析,及洪水期間 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 三 經營管理科:掌理水庫及水庫區之經營管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改善與 其工務行政,及集水區治理之協調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典守、研考、公共關係、財產管理、事務管 理、出納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技正、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 、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 任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一 技 正 薦 任 六 內二人得列簡任。 秘 書 薦 任 二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科 長 (三) 由技正兼任。 主 任 薦 任 一 正 工 程 司 薦 任 八 股 長 薦 任 三 (十八) 內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 ( 檢查、評估、操作、調查 、建設、工務六股股長) 。 副 工 程 司 薦 任 七 幫 工 程 司 薦 任 十 工 程 員 委 任 十 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 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未定前,以薦任第六 職等辦理。 科 員 委 任 五 內二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 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二人 與工程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四 書 記 委 任 五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 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 記 委 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 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 政風室科員各一人及會計 室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 給) 。 書 記 委 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九職等辦理。 科 員 委 任 一 助 理 員 僱 用 一 合 計 七八 (九) - 第 9 條本局設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負責督導有關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項 ,及於洪水期間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其人員由本局員額中派充之。
- 第 10 條本局為應業務上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第 11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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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1-6001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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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