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輻射污染建築物鑑定及處理事宜,依臺北市輻射污 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特設本府輻射污染建築物鑑定及處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副秘書長層級以上長官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都市發展局、消防局、地政局、法務局、主計處等業務相關主管機關首長。 (二)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三)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之任務,為對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污染時之年劑量達一毫西弗(0.一侖目 )以上者,進行鑑定及評估其須施以改善或拆除重建事宜。
- 四、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決議事項報經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置幹事十一人至十四人,均 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襄助總幹事處理各項業務。
- 六、本會委員對於鑑定物涉及個人或其三親等內親屬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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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3
臺北市政府輻射污染建築物鑑定及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0408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