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依環境 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組織規程。
- 第 2 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環保 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委員十四人:由本府就對環境影響因子具有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之專家學者中公開遴選之。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一次;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組成時,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第 3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三、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 對策之審查。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五、其它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與建議。
- 第 4 條本會以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 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時,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應 開放市民旁聽。
- 第 5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 關事務。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本會應審查之書件徵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 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 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並將初審結論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由本會專家學者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其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 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 第 6 條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迴避。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會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審查各開 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
- 第 7 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8 條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9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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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8166號函修正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