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 查。 二、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三、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四、其它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與建議。
-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 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襄助會務。
- 第 4 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 表五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暨本 府建設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等機關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 人,由主任委員就對環境影響因子具有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 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 第 5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 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派員兼辦,並視業務需要得聘用研究員一人至 三人。
- 第 6 條本會開議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徵詢若干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召開 初審會議,並將初審結論提報本會審查。 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成員互選之。
- 第 7 條本會以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 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應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 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應開放市民旁聽。
- 第 8 條本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第 9 條本會委員審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第 10 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府委員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其餘委員及依第六條 另聘之專家學者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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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5
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一字第8903744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