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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一字第092106305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設自然生態保育管理所,特設置臺北市自然生態保育 管理所籌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遴派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籌設事務;置 委員十四人,由本府建設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財政局、人 事處、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新建工程處、 建築管理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等代表共同組成。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二)經費預算之編列事項。 (三)辦理業務及人員移撥籌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籌備及交辦事項。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擇聘之;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有關機關業務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另由本府建設局增聘( 僱)人員六人,專責籌建業務之執行。
  •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其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辦理。
  •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以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或第一預備金項下支應。
  • 八、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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