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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0188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特設置公 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建設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工局、消防局、環境 保護局等相關機關首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 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 及工務局、建設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工局、消防局等相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 之。
  •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 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出 席會議、實施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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