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營建生態城市,整合各局處全面推動綠化及生態保育公 共政策,並結合民間團體參與,以改善本市之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北市政府綠政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本市綠化及生態保育公共政策之審訂。 (二)本市重大之綠化及生態保育計畫之審議、監督。 (三)推動民間及機關團體參與綠化及生態保育。 (四)其他綠化及生態保育相關事宜。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九至 二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副秘書長二人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處長 (十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都市計畫、景觀綠化及環境生態相關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十三)其他相關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 四、本會每三至六個月定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 秘書一人,下設工作小組,置組員五至九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之,協助執行秘 書推動業務。
- 六、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邀集組員、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小組會議。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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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2
臺北市政府綠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139780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7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7)北市建三字第87207549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