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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8)北市環五字第88232622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 本局為維護車容整潔減少車輛腐蝕,產生惡臭,延長使用年限設置洗 車場清洗所有車輪特訂本管理要點。
  • 二 洗車地點分配及管理單位如附表。 附表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洗車場分配及管理單位分配表
    洗 車 廠 名 稱 分 配 清 洗 區 隊 洗車輛數 管理單位
    康定路洗車場 直屬隊、桂林區隊 直屬區隊
    水源路洗車場 古亭、城中、木柵、景美 區隊 古亭區隊
    信義路洗車場 大安區隊 修車廠
    大直橋下洗車場 中山、松北區隊、機動隊 、溝一、二隊 中山區隊
    北投轉運站洗車場 士林區隊、北投區隊 北投區隊
    承德橋旁洗車場 寧夏區隊、機動隊 寧夏區隊
    東新橋下洗車場 南港、松南、內湖區隊 南港區隊
    備註: 一、各洗車場之管理遵照本局洗車場管理要點辦理。 二、康定路及信義路洗車場除按規定清洗區隊車輛外,並負責清洗進 場修護之車輛。 三、東新橋洗車場水電未裝妥前暫至信義路洗車場清洗。
  • 三 分配各洗車場清洗之車輛應於每天最後車次將垃圾傾卸乾淨即駛往洗 車場清洗後再開往停車場停放。
  • 四 各洗車場由管理區隊指派洗車人員二至三人並派分隊長一人負責指揮 監督管理,管理人員職掌如左: (一) 保管維護洗車場所有各種器具及清洗材料,洗車設備損壞者應隨時 報請修護。 (二) 指揮車輛進出洗車場,並禁止未將垃圾傾卸乾淨之車輛進入洗車場 。 (三) 清洗車輛底盤及車廂內部,並應定期使用消毒劑及清潔劑消除臭味 。 (四) 登記已清洗之車輛,車號填送洗車日報表並將未依規定清洗之車輛 簽報所屬及有關單位處理。 (五) 負責清掃及整理洗車場之環境清潔 (洗車後所遺留之污泥當日清除 ,運除工作由管理區隊列入收集路線內收運) 。 (六) 清潔劑及消毒劑等清洗材料之使用、庫存情形應登記於報表以備查 核。
  • 五 洗車工作人員出勤時間為上午四時至下午四時必要時得延長。
  • 六 洗車場工作人員休假或事病假由管理區隊派適當隊員代替不得停止工 作。
  • 七 司機應負責清洗車體外部,經常保持車輛整潔。
  • 八 司機進場洗車應聽從承車工作人員之指揮不得任意停車或搶先清洗, 清洗後應先自行檢查,將清洗器材歸位後再行離去。
  • 九 各區隊應注意檢查本隊車輛之清潔,督促司機赴洗車場清洗並定期使 用清潔及消毒劑。
  • 十 洗車場作業情形由管理區隊長及各駐區稽查員隨時查察考核。
  • 十一 各區隊隊長、分隊長及駐區稽查,隨時不定期檢查所屬停車場停放 車輛之清潔,發現車容不整潔,車內裝有垃圾未卸之車輪者簽報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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