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妥善運 用社會資源,紓解環境清潔職工之急難困境,以安定其生活,特成立 本局職工及眷屬急難救助金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並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職工係指本局所屬外勤各單位與所屬機關實際從事外勤清 潔工作之隊員、駕駛、技工及公廁、市民臨時工;所稱眷屬係指職工 之配偶及直系血親而言。
- 三 職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急難救助金。 (一) 本人或眷屬重病住院治療者。 (二) 子女就學學費無力負擔者。 (三)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特別災難致生活困難者。
- 四 本專戶之來源如左: (一) 個人或團體捐款。 (二) 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 其他。
- 五 本專戶收支由本局依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各項捐款由本局 掣發正式收據交捐款者收執。對於指定捐助對象之捐款,依捐款人之 意願處理,未指定捐助對象而指定作為本局職工及眷屬急難救助金之 捐款依本要點管理及運用。
- 六 本專戶在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儲存運用。
- 七 本專戶以本局為管理機關,並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與運用。
- 八 管理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局主 任秘書,第三科、第五科及第六科科長,人事室、人事室 (二) 、會 計室、總務室主任兼之。 其有關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之。
- 九 管理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急難救助金發給數額之審議。 (二) 本專戶捐款管理、運用之審查。 (三) 其他特殊情況之專案審議。 前項管理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為主席。
- 十 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 急難救助金發給數額規定如左: (一) 醫療救助:本人或眷屬因車禍、急病開刀、腦溢血、死亡或其他 重大傷病等致生活困頓亟須救助者,得發給新台幣五仟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急難救助金。但每年最高救助金新台幣十萬元。 (二) 子女助學救助:限低收入戶 (含生活照顧戶、生活輔導戶、臨時 照顧戶) 公廁臨時工、市民臨時工,於子女就讀高中 (職) 以上 學校確無力負擔學費者,得比照當年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三 分之一發給急難救助金。但申請者之配偶已領教育補助費者,不 得申請。 (三) 遭遇重大事故或特別災難救助:因火災、風災、地震、火災及其 他重大災害、事故致生活陷入困難者,得發給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急難救助金。 (四) 其他特殊情況,由管理委員會專案審議後核定發給數額。 前項金額之調整,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本局核定。
- 十二 急難救助金除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並繳驗戶口名簿外,應 檢附之文件規定如左: (一) 醫療救助:健保醫院醫療住院診斷證明書。 (二) 子女助學救助:新生應檢附入學證明;在學者應檢附成績單 (學 業成績應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應在八十分以上) 及低收入 證明。 (三) 重大事故或特別災難救助:戶籍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簽章證 明之災害調查表。
- 十三 申請發給急難救助金者,由其服務單位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由申請單位主管先行審查後逕送本局,符 合規定者即予發給及併提管理委員會備查,如發現有不實、偽造、 徇私舞弊者單位主管從嚴議處,並予追回。
- 十四 本專戶之捐款,由本局於每年年終了或指名急難救助金使用完畢, 檢具明細表分別函送捐款團體或個人,以資徵信。
- 十五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至本專戶之捐款用罄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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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1-3-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7)北市環人字第8723619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