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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0)北市環六字第90209251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工作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勤務督導工作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嚴密督導臺北市區環境清潔執行實況暨加強勞工安全衛生工作 ,俾促進工作效率,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外勤勤務督導人員,係指第六科承辦督導勤務暨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人員而言 。
  • 三、外勤勤務督導人員任務如下: (一)督導環境清潔維護業務。 (二)督導垃圾清運相關規定執行情形。 (三)督導市容查報案件。 (四)糾察外勤員工風紀 (政風案件除外) 。 (五)督導員工服勤情形及成效。 (六)督導公務車輛保養及行車安全。 (七)督導勞工作業安全衛生事項。 (八)其他勤務規定相關事項。
  • 四、外勤勤務督導人員發現有下列事項者,應以口頭糾正並報請備查,如涉及其他單位之職 權並應會同辦理。 (一)業務執行偏差。 (二)人事未盡協調。 (三)管理有欠允當。 (四)違紀行為,而情節輕微者。
  • 五、外勤勤務督導人員發現下列事項,應以書面陳報局長,由主管單位改進。 (一)有關法令制度發生困難或缺點事項。 (二)有關成績優劣單位或個人之獎懲事項有欠允當者。
  • 六、外勤勤務督導人員發現工作上有特殊成就之單位,得報請局長通知其他單位相互觀摩或 仿效。
  • 七、外勤勤務督導人員應利用各種集會,及其他適當時機,指導員工工作方法及服務態度, 以收教育之效。
  • 八、外勤勤務督導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大公無私、態度謙和、謹言慎行暨不得接受任何招待 或餽贈,如有違法失職,加重處分。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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