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嚴密稽查臺北市區環境清潔執行實況,促進 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稽查人員,係衛生稽查員及承辦稽查業務人員而言。
- 三、稽查人員如左: (一)督導環境清潔及員工常年教育之實施。 (二)外勤員工風紀之糾察及生活管理。 (三)逐級考核員工服情形及效果。 (四)督導並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項。 (五)調查及反映市民對環境清潔之意見。 (六)環境清潔興革之研議。 (七)環境清潔政令之宣導。 (八)督導環境清潔運動及年度工作競賽之推行。 (九)垃圾車作業點線之復勘核定。 (十)清潔車輛肇事案件之處理。 (十一)撿拾廢棄物之查禁。 (十二)公共場所環境清潔檢查。 (十三)責任區公害防治及取締違章飼養禽畜案件之督導考核。 (十四)便民服務成效及環境清毒業務之追綜考核。 (十五)水肥處理、公廁整修、管理及捕捉野犬之督導考核。 (十六)其他效辦事項。
- 四、稽查人員發現有左列事項者,應以口頭糾正並報請備查,如涉及其他單位之職權並應會 同辦理。 (一)業務執行偏差。 (二)人事未盡協調。 (三)管理有欠允當。 (四)違紀行為,而情節輕微者。
- 五、稽查人員發現左列事項,應以書面陳報局長,由主管單位改進。 (一)有關法令制度發生困難或缺點事項。 (二)有關成績優劣單位或個人之獎懲事項有欠允當者。
- 六、稽查人員發現工作上有特殊成就之單位,得報請局長通知其他單位相互觀摩或仿效。
- 七、稽查人員應利用各種集會,及其他適當時機,指導員工工作方法及服務態度,以收教育 之效。
- 八、稽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大公無私、守正不阿,刻苦耐勞,不避嫌怨,態度謙和,謹言 慎行,不得接受任何招待或餽贈,如有違法失職,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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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4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工作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73)北市環秘字第12399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