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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73)北市環秘字第12399號函修正
  • 一、承隊長之命綜理分隊業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工。
  • 二、負責責任區及環境清潔業之推行事項: (一)街道路面之清掃,溝渠之疏濬,垃圾溝泥之清運,及任意張貼或噴漆小型廣告之 洗刷。 (二)防空洞(壕)之清掃與清潔維護。 (三)司機、隊員、臨時工工作之分配與監督。 (四)定時、定線、定點清運垃圾,非因特別理由不得誤時、脫線或越點。 (五)應按實際垃圾量訂約代運,不得以多報少或隱瞞不報。 (六)公廁、路面、水溝、公共衛生設備損壞及豪雨後積水地區之查報。 (七)清潔工具管理與分配。 (八)發掘責任區內髒亂死角及妨害環境衛生之因素,深入研究,提出改進建議。 (九)責任區內妨礙溝渠清理,居民違章飼養禽畜、亂拋水肥、亂倒垃圾、空氣污染、 水源污染、任意張貼廣告等妨礙環境衛生之行為,應爭取時效,即時告發或連繫 衛生稽查大隊取締告發。 (十)其他環境保護法令之執行。
  • 三、負責協調連繫事項: (一)責任區環境衛生之宣導及住戶訪問聯繫。 (二)參加責任區內里民大會,解答有關環境清潔問題。 (三)隨時與責任區內之管區派出所里鄰長及里幹事切取連繫,配合工作。 (四)與其他區清潔隊啣接地帶責任區之分隊長應密切協調,互助合作。 (五)責任區內新建橋樑之排水孔道、道路及住宅巷弄兩旁之側溝會同驗收。
  • 四、負責本分隊職工管理及工作勤惰督導考核事項: (一)按照分配工作督導職工切實執行,並考核其績效。 (二)依照職工獎懲規定切實考核,適時報請獎懲。 (三)依照規定時間出、退勤並點名。 (四)不得在工作中檢拾廢物及將匡、簍、包、袋懸掛車外。 (五)職工病(事)假之核轉。 (六)團體紀律榮譽有關規定之轉達。 (七)瞭解職工疾苦及其困難,隨即向上級反映。
  •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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