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指揮、督導及管理本局所屬各區清潔隊、直 屬隊、水肥處理隊、資源回收隊、溝渠隊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清潔勤務, 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二、清潔勤務項目如左: (一)經常勤務: 1.路面清掃及清潔維護。 2.溝渠清疏及維護。 3.違規廣告物清除。 4.無牌無主廢棄機(汽)車查報處理。 5.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之清潔維護。 6.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及處理。 7.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 8.環境消毒。 9.流浪犬捕捉。 10.有關本局各項環保法令之執行。 (二)特別勤務: 1.國家慶典、節日及迎送國賓期間勤務。 2.風、雨、震災後,廢棄物緊急清除及消毒勤務。 3.各種臨時性活動之清潔勤務。 4.上級交辦事項。 (三)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1.停車場、洗車場。 2.公廁、流動廁所。
- 三、各勤務隊(班)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左: (一)路面清掃、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小廣告清除、流浪犬捕捉及廢棄車 查報處理等勤務: 1.隊員: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四時卅分。 (2)下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卅分至四 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三時卅分。 (2)下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 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遇大雨停止出勤) 4.路面廢棄物撿拾: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5.其餘各式車輛依其規定時間出勤。 (二)一般廢棄物清運勤務:依清運路線定線定點定時清運。 (三)大型廢棄物清運:每週一至六配合清掃路面隊員上午出勤時間開始清運,並依實 際需要調派。 (四)環境消毒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五)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六)公廁維修勤務: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 分。 (七)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零時至八時。 2.加水及清洗:上午五時至下午一時。 (八)公廁巡查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 分。 (九)流浪犬捕捉勤務:週一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八時;週二至週五上午六時至下午二時 。 (十)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分類處理勤務:依清運路線定線定時定點收集清運 。 (十一)資源回收物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 1.警衛部分:每日24小時排三班輪流。 2.地磅人員部分:周一至周六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分依排班執勤,遇特殊假日 延長至翌日一時。 (十二)再生家具回收再利用修復及拍賣勤務: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六時至下午三時、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2.週六至週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十三)溝渠一、二隊:上午五時至中午十二時卅分。 (十四)直屬清潔隊: 1.機動分隊: (1)機動班:下午四時至翌日上午零時、零時至上午八時二班制。 (2)日間駕駛班,子車班,果皮箱班,停車場班: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3)消毒班,吊車班,撿拾作業,補胎作業: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4)停車場警衛: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2.夜勤分隊: (1)日間洗街勤務: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2)人行地下道,夜間洗街,掃街,隧道及車行地下道,高架道暨聯外橋樑隔 音牆等清洗勤務: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十五)前項勤務時間,情況特殊或必要時,得由各隊調整並報局核備,惟臨時性、專 案性勤務則授權各隊核定。
- 四、各勤務隊長、分隊長、區領班應負責督導責任區內之整潔勤務,並按規定於出勤、退勤 前點名、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應勤工具及驗收成果。
- 五、一般遵守事項: (一)準時出勤退勤、不遲到不早退。 (二)態度和藹,服務熱誠,多說「請」「謝謝」「對不起」。 (三)工作時儀容服裝力求整潔,不得赤膊,或穿拖鞋。 (四)不得向住戶收取小費,或有故意刁難情事。 (五)上班前、中不得喝酒並應遵守交通規則,作業時注意本身安全。 (六)上班時間,不得賭博。 (七)保管使用之車輛、機具應妥善維護保養及保持整潔。
- 第二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一節 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執勤應穿著反光斑馬衣、反光工作帽(反光斗笠)、口罩及手套 ,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樑、隧道、地下道之清掃維護及行人 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
- 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乙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撿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 八、幹線道路、橋樑、車行地下道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洗街車、掃街車洗掃 之。
- 九、路面清掃依左列規定: (一)垃圾灰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綠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隨時撿除。
- 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本局行人專用清潔箱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停放。
- 十二、手推車應插設「慢」字旗,並隨時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時立即更換。另手推車須置於 來車前方適當距離。
- 第二節 溝渠清疏及維護
- 十三、雨水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具有市區排水之灌溉用水圳等,經 常清疏,保持暢通。
- 十四、全市大箱涵、大涵管、二公尺以上大明溝(不含二公尺)由溝渠清理隊擬訂清理計畫 排定進度,按表實施,必要時加強清理。
- 十五、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連接管,由清 潔隊經常派人清理。
- 十六、清理疏濬水溝應依左列規定: (一)污泥、垃圾,以不著地方式,直接裝車清運。 (二)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三)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 十七、本府各單位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渠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 十八、幹支線涵管、箱涵二公尺以上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下 之明溝、連接管,由區清潔隊接管。
- 第三節 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
- 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工作帽、反光斑馬衣、口罩、手套及安 全鞋等裝備。
- 二十、垃圾車收集廢棄物,應依左列規定: (一)不得脫線、越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短, 並確實做到廢棄物當日清運完畢之要求。 (二)不得將筐、簍、包、袋等懸掛車外。 (三)禁止將廢棄物倒於地面轉運。 (四)廢棄物收集後,應將路面掃淨。 (五)廢棄物裝滿後,應關妥車門或覆蓋帆布後駛往廢棄物處理廠(場),沿途不得 有散落廢棄物與滴漏污水情事。 (六)到達廢棄物處理廠(場)應接受查驗站人員檢查;並依廢棄物處理廠(場)工 作人員指定之位置傾卸廢棄物。 (七)作業完畢應將車身沖洗清潔後,駛返停車場停放。
- 二十一、垃圾車作業中,應開啟警示燈、工作燈並放置三角警告標誌或交通錐。
- 二十二、垃圾車於傾卸廢棄物時,應依廢棄物處理廠(場)規定位置將污水洩出。
- 二十三、大型廢棄物由住戶與轄區清潔隊連繫排定時間清運。
- 二十四、任意棄置廢棄物應由污染行為人自行清除回復原狀,查無行為人或權責單位時由區 清潔隊拍照存證後先行清除。
- 二十五、建築廢棄物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廢棄物傾倒戶外者,各區隊、衛生稽查大隊應予告發,並責令其自行清 運。 (二)發現工商、住戶等修繕房屋,應事先勸導戶主,勿將廢棄物傾倒戶外。如堆 置戶外,其逾四小時者,依法告發處罰。
- 二十六、處理動物屍體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隊發現市區內遺有動物屍骸或接到環保專線通知處理動物屍體時,應即派 員妥適處理。 (二)經營家畜買賣及雞鴨養殖場、獸醫院等所產生之禽畜糞便或屍體,由業者自 行處理。
- 二十七、本局收集之垃圾以多元化方式處理,避免發生二次公害。
- 第三章 環境消毒
- 二十八、執行環境消毒時,作業人員應配戴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眼鏡、耳塞、手套、穿 著長袖衣褲等安全裝備。
- 二十九、調配、稀釋、處理藥劑前,應詳閱瓶上標籤說明,嚴格遵守藥品稀釋規定、使用方 法、器具,並配戴防毒口罩、手套等安全裝備。
- 三十、執行戶外環境消毒時,應與里長、里幹事聯繫配合,遇無法執行勤務或變更行程,應 先向承辦人報告並事前聯絡,通知里長、里幹事。
- 三十一、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行進,且不可將消 毒藥劑對人、畜、動物、盆栽、農作物、池塘等噴灑。
- 三十二、消毒完畢,作業人員應即沖洗身體,以免藥液沾染。藥劑空瓶應攜回隊上,置於固 定地點,排放整齊,以利回收。
- 三十三、天然災害之緊急消毒,應於災後立即執行災區環境消毒,並於各區清潔隊清除災區 污泥、垃圾完畢後,再展開災區第二次環境消毒。
- 第四章 流浪犬捕捉
- 三十四、流浪犬捕捉由捕犬人員依「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規定負責執行,捕捉之犬隻, 送產業發展局動物衛生檢驗所處理。
- 三十五、捕犬人員執勤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捕犬人員執勤,必要時得隨時協調衛生稽查大隊派員協助。 (二)捕犬人員執勤時,應穿戴安全防護裝備並配帶臂章,以資識別。 (三)捕犬勤務除交辦案件應迅速機動處理外,應按各責任區,有計劃 之執行捕捉工作,按日填報成果表。 (四)捕獲疑似患有狂犬病或咬人犬隻,縱經當事人請求,亦應送產業 發展局動物衛生檢驗所化驗,並將處理結果報核。 (五)遇有七歲以上人員伴同犬隻不得捕捉。
- 第五章 資源回收、廚餘清運勤務
- 三十六、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隊員執勤時,應穿著反光工作帽、反光斑馬衣等安全裝備。 (二)資源回收場區管制作業人員需引導本局回收車輛進入場區傾卸回收物及合約 廠商提貨是否依合約規定,並對進出場區之車輛進行過磅後方予放行。
- 三十七、資源回收作業人員(含大型廢家具回收人員)不得將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處分 。
- 三十八、資源回收隊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劃分如左: (一)內湖舊宗場區負責中山、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六個行政區。 (二)木柵福德坑場區負責大同、中正、萬華、文山、大安、信義等六個行政區。 上項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如有必要得依規定調整。
- 三十九、資源回收物收集、清運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回收物收集,以定時、定線、定點方式辦理。 (二)不得脫線、越點,到達回收點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 短。 (三)回收車輛所播放之音樂,其音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並不得妨害住戶安寧。 (四)回收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
- 四十、回收車輛到達回收集中轉運場,進出場區均應至地磅站過磅登錄回收量,至指定位置 傾卸回收物,過磅完成後索取磅單。
- 第六章 特別勤務
- 四十一、慶典、節日、迎送國賓、競賽、展覽大會等所用之場地或路線,事前事後,須適時 清掃及維護。
- 四十二、各級機關、學校、社團舉辦之環境清潔活動,本局及所屬單位應加配合。
- 四十三、颱風、豪雨期間,各隊、廠、場人員,依勤務編組,擔任勤務或集中待命,配屬之 車輛及機具,一律停置於適當安全地點待命。
- 四十四、颱風、豪雨時,區清潔隊及溝渠清理隊所組成之水溝疏濬班(組),應積極疏導積 水,並立即將積水地區情形列報。
- 四十五、風、雨、震災後,清運人員應儘速清除路面上阻礙交通之污泥雜物,以利迅速恢復 交通。
- 四十六、因風、雨、震災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龐大,非各隊所能清除時,應先就各重要街道 地區,先行搶運;並預估垃圾廢物數量,及所需之人力、車輛、機具,報本局支援 。
- 四十七、颱風、豪雨後,各隊應派員普遍檢查轄內排水系統,其積有淤泥、垃圾部分,應予 清除。
- 四十八、颱風、豪雨、地震後,水肥處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共廁所損毀情形,報請估修 整建。
- 第七章 查報勤務
- 四十九、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對違反環境清潔行為者,應即查報、勸導或告發 。
- 五十、查報、告發之項目如左: (一)各項環境污染行為及公共衛生設備、垃圾處理設施損壞等事項。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放置點及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境清潔事項。 (三)居民違章飼養禽畜、亂倒垃圾、空地髒亂、任意張貼廣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之事項。 (四)廢棄車輛查報事項。
- 第八章 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 第一節 停車場、洗車場管理
- 五十一、各停車場管理員由分隊長兼任,並派隊員負責守護。停車量在三十五輛以下者,選 派四人;停車量達三十六輛以上者,得視實際情形增派一至二人;並排定勤務表輪 值守護。
- 五十二、各停車場每日開放與關閉時間,依各隊出退勤時間為準。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
- 五十三、各車進出停車場,均須經負責守護人員登記。駕駛人須服從守護人員之指揮進出場 地,及按指定位置停車。
- 五十四、洗車場應由所屬單位派服務人員二人輪流服務,其任務如左: (一)指揮車輛進出場地。 (二)保管維護及指揮使用洗車設備。 (三)管制水電使用。 (四)負責場地內環境清潔。 (五)清洗車輛底盤、車廂內部及消毒除臭。
- 五十五、洗車場工作時間,應配合各隊工作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 第二節 公廁、流動廁所之管理維護
- 五十六、公廁、流動廁所由水肥處理隊管理。
- 五十七、公廁臨時工工作項目如左: (一)公廁內外天花板、地面、牆壁、門窗,須洗掃清潔。 (二)大小便器應每天洗刷潔淨無垢。 (三)公廁周圍兩公尺以內環境須負責打掃清潔,並不得堆放雜物。 (四)公廁周圍水溝須隨時疏通。 (五)公廁水肥如有溢滿須報請上級派車清理。 (六)公廁電燈泡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換裝。 (七)公廁設備(如水箱、門窗、屋瓦、化糞池等)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整修。 (八)公廁水電,不許附近居民隨便使用,違者應報請當地警察派出所取締處罰。 (九)公廁設備,應妥善保管,慎防失竊。
- 五十八、勤務時間內公廁臨時工,應隨時清掃內外環境,保持清潔。管理二廁之臨時工應隨 時往返於二廁之間輪迴洗掃。
- 五十九、本局管理之公廁,禁止收費。但經核准或經核定設置衛生用品販賣機者,不在此限 。
- 六十、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者,水肥處理隊應即 派工修護。修護品質應力求完善、合用、美觀。
- 六十一、流動廁所設置地點應避免妨礙交通以維護安全並配合申請人指定地點設置。如遇有 爭議時,應妥善處理,必要得報請本局主管單位核處。
- 六十二、流動廁所設置後,應派車加水並隨時清洗乾淨以利使用。
- 第九章 附則
- 六十三、違反本須知者,依有關法令議處,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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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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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北市環三字第097375500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63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勤務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