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單身職工喪亡剩餘互助金,特設獎學基 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以為紀念,其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 二、本獎學金以本局(含所屬機關)單身職工喪亡剩餘互助為基金,於銀行開設專戶存儲, 所生之孳息作為獎學金,本局現有喪亡職工計有李樹成、吳亞照、李延津、江官進、梁 國棟、李萬亭、胡光明、范丕倫、李才福、王標、陳進軒、王添進、潘福延、趙金軒、 嚴春芝、周秀平、時中山、田懷其、譚清霖、劉臣、高仲宗、陳兆宗、劉慶俊、石因斌 等廿四員剩餘喪亡互助本金,共計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參角整。
- 三、本獎學金,由本局成立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由本 局各科科長、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法治人員擔任。每 半每召開會議一次,審查獎學金核發及基金管理事宜。
- 四、本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由本局局長負監督之責,其業務由本局人事單位主辦,總務單位 協辦,主管或主辦人員職務異動時並列入專案移交。
- 五、申請獎學金之對象及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職工之就學子女。 (二)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正式肄業生。 (三)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為乙等以上。
- 六、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已享有公費或全免學費待遇,或已取得政府專案之 獎助金者。 (二)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夜間部之選讀生。 (三)就讀各大專院校研究生。 (四)就讀各補習班暨未經政府立案之學校學生。
- 七、獎學金名額及金額標準如左: (一)名額:大專組八名、高中(職)組十五名。 (二)金額:大專組每名壹仟貳佰元,高中(職)組每名壹仟元(五年制專科學校一、 二、三年級比照高中部,四、五年級比照大專發給)。 前項名額及金額標準,得由本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視需要變更之。申請人數超過獎學金名 額時,依學業成績之高低為核發標準。如核發最後一名,有二名以上學業成績相同時, 以操行成績之高低為核發標準。
- 八、本獎學金申請手續如左: (一)申請人應於子女開學前二週至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乙份(申請書至人事室 索取)。 (二)繳驗學生證及上學期結束成績通知單影本各乙份。成績通知單影本上應加蓋本學 期未享有公費、或全免學費待遇或其他獎助金章戳及與原本核符章。 前項申請人每一學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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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8)北市環人字第88238435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