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 二、本須知旨在協助市民整理髒亂,維護健康,積極配合現代化都市之發展,共同建立清潔 美好的生活環境。
- 三、為加強推行便民服務措施,協助市民改善居住環境清潔衛生,特設置便民服務中心,協 助市民辦理下列申請事項之通知、連繫及查詢。 (一)垃圾清運。(含體積龐大、笨重之家戶廢棄傢俱、廢棄家電用品及家戶修剪庭院 之樹枝、家戶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廢棄物等)。 (二)水溝清理。 (三)動物屍體處理。 (四)公廁清潔維護與損壞修理。 (五)野犬捕捉。 (六)環境消毒。 (七)噪音、空氣污染、水源污染、亂倒垃圾、違規張貼廣告、污染路面、違章飼養禽 畜及其他有關違反環境清潔規定等檢舉案件。 (八)有關改善環境清潔之建議案件。
- 四、便民服務中心設置服務人員,隨時視業務情形指派調整之。
- 五、服務人員應以誠懇之心胸及態度,提供市民便捷服務。
- 六、服務時間採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服務,分班輪值,服務人員接聽電話,對上級交辦或民眾 檢舉、陳情案件應登錄表、簿後迅速轉交查處。
- 七、遇有颱風豪雨等特殊情況由有關科室指派人員加班輪值。
- 八、案件受理後,應限時處理: (一)清理垃圾、動物屍體、檢舉案件等限一天結案。 (二)其他案件限二日內處理結案為原則。 (三)非本局權責,需要協調有關單位辦理之案件,應限時協調處理,儘速將協調結果 通知申請人。
- 九、便民服務中心設置公務專用電話,非服務人員不得使用,以維持電話之通暢。
- 十、便民服務中心應保持清潔肅靜,本局員工不得在服務台嬉談。
- 十一、市民申請事項之服務成效,由本局相關人員進行訪查,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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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秘字第10430612500號函自104年2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