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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0)北市環秘字第2813號函訂頒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除應依行政院函頒 修正「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點」及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
  • 二、目的: (一)檢查考核各科室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據以辦理獎懲。 (二)針對發現問題與社會需要改進原有措施,策劃新措施,以創造更佳為民服務成效    。
  • 三、考核對象: (一)團體部分:凡規劃或辦理業務與民眾接觸之科室。 (二)個人部分:受考核科室之編制內人員,直接承辦為民服務工作有創新措施或表現 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 四、本局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核工作,並由局長指派專人擔任召集人。
  • 五、考核項目:   (一)人民申請案件及陳情案件之處理績效。 (二)服務臺作業及各項服務措施。 (三)研究發展績效。 (四)平時考核執行績效。
  • 六、考核作業程序及評分方式:由研考單位訂定年終考核實施計畫規定之。
  • 七、獎懲規定: (一)團體部分:    1.考核成績列為特優者(九十分以上),主辦業務單位主管記功二次,承辦人員 記功一次。 2.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主管業務科室主管記功一 次,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3.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主管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承辦人員嘉獎乙次。 4.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未滿六十分),主管業務單位主管記過乙次,承辦人員 就其工作缺失情形予以申誡或警告處分。 (二)個人部分: 1.考核成績列為特優者(九十分以上),記功乙次。 2.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嘉獎二次。 3.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嘉獎乙次。
  • 八、 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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