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告發案件之資料管理、裁罰事宜等程序,相互銜接,作業順暢,并 防止處理流程承辦人發生疏失進而杜絕弊端,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訂「告發案件送件單」一式四聯,其中告發單號碼欄及合計件數欄由告發 單位填寫,存管號欄、彙檢結果欄及簽收人欄由資料組(第三組)填寫;所訂「案件移 送清冊」一式兩聯,由資料組(第三組)於案件輸入完畢後產生。
- 三、告發單位:(包括局主管科、區清潔隊、本大隊) (一)稽查人員就違反環境保護法規事項詳填告發通知書上各欄,第一聯(通知聯)交 被通知人簽收,第三聯(存根聯)留存原單位備查。 (二)告發單位指定專人填寫告發案件送件單一式四聯,並於備註欄註記逕行或現場舉 發,翌日連同告發通知第二聯(移送聯)及相關採證證物、查證記錄表或資料送 資料組(第三組)簽收、彙檢。 (三)告發單位主管應負責審核告發通知書,發現: 1.告發通知書各欄應填事項如有遺漏不全者,不得送資料組。 2.告發事實經陳情認有查證必要時,得簽報大隊長後,撤回查處。 (四)告發單位需於收迄資料組之彙檢合格通知後(依「告發案件送件單」第三聯上彙 檢結果欄內之註記),方可郵寄告發通知書予違規人。
- 四、資料組(第三組) (一)簽收告發案件後,將「告發案件送件單」第四聯交告發單位攜回留存。 (二)依「填單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彙檢告發通知書,對不符處分要件者予以註記並 退回原告發單位補正,並將彙檢結果登載於「告發案件送件單」彙檢結果欄內, 翌日將第三聯交原告發單位併第四聯留存備查。 (三)按各類法規分類、編列存管號、建卡、輸入告發單資料後,將告發通知書第二聯 (移送聯)及「案件移送清冊」,當日送裁決組。 (四)組長負責督導并稽核各承辦人員是否依規定程序作業,隨時檢討、糾正、改進。
- 五、裁決組:(第二組) (一)收受告發案件後,依「填單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執行處分、催繳、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等裁決程序,對不符處分要件者予以不處分裁處。 (二)執行完畢案件,告發通知書第二聯(移送聯)及結案登記簿送資料組簽收、註記 、歸檔備查。 (三)組長負責督導并稽核各承辦人員是否依規定程序作業,隨時檢討、糾正、改進。
- 六、督檢組: (一)本組成員由大隊長、副打大隊長、一、二、三組組長、一、二、三、四中隊長, 政風室主任及遴選四位積查人員組成,由大隊長擔任第一召集人,副大隊長擔任 第二召集人。 (二)本組應隨時查察告發案件處理程序,發現有疏失或疑義案件,各成員應主動簽報 ,必要時得於簽奉核准後會同轄區中隊或本組成員二人以上對特定案件實施調卷 、抽檢、督檢或複查,檢查結果並簽報大隊長或提送督檢組會議審議。 (三)對告發(處分)不服,提起陳情訴願之案件,裁決組應查明違規事實,依環保法 規之規定予以答覆,遇特殊有疑惑案件,彙整提送督檢組,本組應擇期集會, 審核議決該類陳情訴願案件。
- 七、違反本要點規定,除涉嫌違法者移送法辦外,其餘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
- 八、本要點得經本大隊隊務會議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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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87)環政字第872127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