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使環境保護違規告發案件之資料有效管理,使限期改善、追蹤複查、裁罰事宜等程序 ,相互銜接,作業順暢,並防止處理流程承辦人發生疏失進而杜絕弊端,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訂「告發案件送件單」一式二聯,其中告發單號碼欄及合計件數欄由告發 單位填寫,存管號欄及簽收人欄由資料組填寫;所訂「案件移送清冊」一式二聯,由資 料組於案件輸入完畢後產生。
- 三、告發單位:(包括局主管科、區清潔隊、本大隊) (一)稽查人員就違反環境保護法規事項詳填告發通知書上各欄,第一聯(通知聯)交 被通知人簽收,第三聯(存根聯)留存原單位備查;惟行文限期改善案件,除告 發單上註記外,應於填單日期之後二個星期內以主管機關名義正式行文,其有特 殊原因者應專簽核備。 (二)告發單位指定專人填寫告發案件送件單一式二聯,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連同告 發通知第二聯(移送聯)及相關採證證物、查證記錄表或資料送資料組(第三組 )簽收。 (三)經限期改善之案件,稽查人員應於期滿後二星期內予以複查,除詳填稽查紀錄單 外,並將稽查結果拍照以資佐證,其有殊原因者應專簽核備。 (四)告發單位主管應負責審核告發通知書,發現: 1.告發通知書各欄應填事項如有遺漏不全或適用法條不當者,不得送資料組。 2.告發案件移出後,如有告發事實或法條適用不當,認有查證必要時,應簽奉核准 後撤回辦理。
- 四、資料組(第三組) (一)簽收告發案件後,將「告發案件送件單」第二聯交告發單位攜回留存。 (二)依「填單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彙檢告發通知書,對不符處分要件、稽查作業程 序適用法條不當者予以註記並將原告發單暨「告發案件不符處份要件表」退回原 告發單位補正。 (三)按各類法規分類、編列存管號、輸入告發單資料後,將告發通知書第二聯(移送 聯)及「案件移送清冊」,當日送裁決組。
- 五、裁決組:(第二組) (一)收受告發案件後,執行處分、催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發現不符處分要件者 ,依「填單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簽奉核准後予以不處分裁處。 (二)執行完畢案件,告發通知書第二聯(移送聯)及結案登記簿送資料組簽收、註記 、歸檔備查。
- 六、督檢組: (一)本組成員由大隊長、副大隊長、一、二、三組組長、一、二、三、四中隊長,政 風室主任及遴選四位稽查人員組成,由大隊長擔任第一召集人,副大隊長擔任第 二召集人。 (二)本組應隨時查察告發案件處理程序,發現有疏失或疑義案件,各成員應主動簽報 ,必要時得於簽奉核准後會同轄區中隊或本組成員二人以上對特定案件實施調卷 抽檢、督檢或複查,檢查結果並簽報大隊長或提送督檢組會議審議。 (三)對告發(處分)不服,提起陳情訴願之案件,裁決組應查明違規事實,依環保法 規之規定予以答覆,遇特殊有疑惑案件,彙整提送督檢組,督檢組應擇期集會, 審核議決該類陳情訴願案件。
- 七、違反本要點規定,除涉嫌違法者移送法辦外,其餘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
- 八、本要點得經本大隊隊務會議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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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政字第9030244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