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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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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提昇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環境品質,增進市民福址,特設台北市環 境保護共同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台北市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資源回收等收支事項,應分別設帳 ,並專款專用。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及用途,除第二章至第四章所列項目外,其資金來源為 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其資金用途為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 第 二 章 空氣污染防制
  • 第 5 條
    本基金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資金來源如下: 一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收之空氣污染 防制費收入。 二 中央機關根據法規撥交之款項收入。 三 專案申請補助之款項收入。 四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 第 6 條
    前條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執行及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及改善工作。 二 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收費、稽查、評鑑所需人員及相關工作支出。 三 辦理空氣污染研究、防制技術研發、防制策略與管理措施研訂及訓練 等有關事項。 四 空氣品質監測。 五 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成效稽核 (包括委託民間審核空污費之申報、減免 及查核等相關費用)。 六 空氣污染源執行污染防制績效優良者之獎勵。 七 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前項第六款之獎勵規定,由環保局定之。
  • 第 三 章 水污染防治
  •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水污染防治資金來源如下: 一 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 中央機關根據法規撥交之款項收入。 三 專案申請補助之款項收入。 四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 第 8 條
    前條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二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公共污水管線、污水處理廠及廢 (污) 水截流設 施之建設。 三 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四 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廠之建設。 五 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六 執行收費所需聘僱人員及相關工作支出。 七 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 第 四 章 資源回收
  •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資源回收資金來源為資源回收變賣所得。
  • 第 10 條
    前條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作為本市各里將資源垃圾交由環保局回收變賣之獎勵金。 二 辦理各行政區、各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評比之獎勵金。 三 作為環保局及補助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 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之經費。 前項資金用途之分配,依台北市獎勵各行政區推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實施 要點辦理。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1 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資金用途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二個月向環保局提報相關工作計畫。 二 環保局應配合本市環保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個月核定相關機關所 提報之工作計畫。 三 各機關應按季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半月內,將補助款執行情 形列表層報環保局。
  • 第 12 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費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應於每年五月及 十一月底前,向環保局提報相關資源回收、垃圾減量計畫。 二 環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核定補助額度。 三 接受補助之相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應在計畫執行 完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環保局。
  • 第 13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在本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 第 14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制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 15 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當年度收入預算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 本基金當年度超收及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 第 16 條
    本基金無續存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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