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及結合社會力量,使環境 清潔職工無後顧之憂,以安定其生活,提昇服務績效,特成立本局職工及眷屬急難救助 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工係指本局實際從事外勤清潔工作之隊員、駕駛、技工、及公廁、市民臨 時工;所稱眷屬係指職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而言。
- 三、本局職工或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急難救助。 (一)本局職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因意外事故死亡或猝發疾病送醫急救不治死 亡或致全殘或植物人者。 (二)本人或眷屬因車禍、急病開刀、腦溢血、心臟病或其他重大傷病住院等事故致生 活困頓亟需救助者。 全殘或植物人之認定,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 四、急難救助金發放給基準: (一)職工因公死亡: 1.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致全殘或植物人)者,發給新 臺幣五十萬元。 2.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猝發疾病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或致全殘或植物人) 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醫療救助: 本人或眷屬因車禍、急病開刀、腦溢血、心臟病或其他重大傷病住院等事故致生 活困頓亟需救助者。 1.住院未滿十四日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2.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3.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4.每年每人累計最高救助金新臺幣十萬元。
- 五、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個人或團體捐款。 (二)勸募所得。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其他。
- 六、本專戶以本局為管理機關,在台北銀行或其分行設立專戶儲存之;並設置管理委員會負 責管理與運用。
- 七、管理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一副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本局主任秘書 、第三科、第五科及第六科科長、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總務室主任及法制人員兼 任之;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專戶捐款管理、運用之審查。 (二)其他特殊情況之專案審查。 (三)財物收支情形之審查。 管理委員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九、申請急難救助金除應填具申請表(詳述事實發生之經過)並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各 二份外,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致全殘或植物人)救助: 1.死亡者:死亡診斷證明書二份。 2.全殘或植物人者:健保醫院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證明書及殘廢、全殘或植物人 之公(勞)保證明各二份。 (二)醫療救助:生活困頓亟需救助相關證明文件(公廁、市民臨時工免附)、健保醫 院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證明書各二份。
- 十、申請本急難救助金者,由其服務單位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並由申請單位主管先行審查後逕送本局,符合規定者即予發給,如發現有不實、偽造、 徇私舞弊者單位主管從嚴議處,並予追回。
- 十一、本專戶之捐款不足發給基準時暫停核發,俟民間捐助款項充足後,依序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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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環人字第8723619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