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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4)北市環總字第3831號函訂頒
  • 一、本要點依據事務管理規則車輛管理規定及本局實況需要釐訂之。
  • 二、本要點旨在完善車輛管理,確保人車安全,以提高行政公務車輛支援效率及貫徹節約能 源之目標。
  • 三、凡本局公務車輛除主管以上用車及特種作業車輛外;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四、行政公務車輛以集中統一調派為主,由總務室遴選調度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及駕駛人員管 理。
  • 五、各科室職員工申請用車,應填具派車單(格式如附件),經其單位主管簽核後,交總務 室調度人員調派。
  • 六、行政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核派之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於派車單上 。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並交還調度人員,以備查驗。如係緊急調派,亦 應補辦派車單手續。
  • 七、調度人員職責及應注意事項: (一)於車輛調度室設置行政公務車輛差勤管制牌,以明瞭調度狀況。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左: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四)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返本局指定停車地點停放,不得在 外停留。 (五)車輛調度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議處。 (六)負責駕駛人員(不含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駕駛)每日簽到(退)及差勤管理 。 (七)督導駕駛人員做好車輛保養維護,以維車容及行車安全。 (八)隨時反映及解決駕駛人員工作困難與問題,俾防患於未然。 (九)負責申請、管理駕駛人員閱讀之報紙、雜誌及文康器材。 (十)嚴禁於調度室或停車場有聚賭、鬥毆、酗酒等違反規定情事,違者議處。 (十一)每季辦理行政公務車輛保養及優良駕駛人員評比,並簽報機關首長敘獎。
  • 八、駕駛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每日上班於九時前,下班於十六時卅分後應至調度室簽到(退),加班亦同。請 (休)假之前一日應填妥差假請示單,經所屬單位主管准假,交由調度人員登記 。 (二)必須取得核派之派車單方得開車。 (三)駕駛車輛決不違規行駛,開車時做好行車前、中、後之車輛檢查,以維行車安全 。 (四)不得於市政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用消防栓水沖洗車身,應以水桶提水清洗之。 (五)除做好平日一般保養外,應定期實施車輛檢查。 (六)未執行公務時,於調度室或停車場休息,不得任意擅離,有事情依規定請假或辦 理外出登記,違者議處。
  • 九、如有未盡事宜或修正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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