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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秘字第09730303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4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 一、借用 (一)借用資格: 本局編制內之職員、職工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借用本局宿舍。 1.多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或扶 養親屬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2.單房間職務宿舍:無配偶、無子女之單身人員且無自有住宅者或其住宅地點距 離服務單位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多房間職務宿 舍或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之眷屬宿舍借用人,因親屬死亡、離異,或分 居而無其他扶養親屬隨居任所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借用資格之限制: 1.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2.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 宿舍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三)借用期限: 1.每次核准期限以五年為上限。 2.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資遣、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 應在一個月內遷出,上開期限應自函令生效日起算;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借用 人死亡翌日起六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 人員者,並應議處。 3.借用人於借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得重新申請借用,惟其年資點數歸零,評 比結果如有較多積點者,借用人應自通知遷出日起三十日內遷出。 (四)借用程序: 1.宿舍之核借由秘書室於宿舍有空位時通知各單位辦理申請,並以積點多寡決定 配住順序(積點數相同者依抽籤決定順序),但特殊情形者簽請首長核准,不 受上開限制。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 2.填具申請單,由其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本局秘書室並會同人事 室審查登記。 3.經審查核定准予借用者,由秘書室填發宿舍借用核准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 通知借用人,第二聯通知宿舍管理人員,第三聯存查。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 )。 4.申請人經接獲核准通知單十日內,應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並經公證人 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其公證費用由借住人自行負擔。 (五)宿舍一經配定,不得要求更換。如借用人於借用核准通知單送達後十日內不辦妥 簽約借用手續,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核准者外,視為放棄,且不得申請保留其 原登記次序。 (六)評比方式: 1.居住狀況: (1)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切結書如附件四) 。 (2)有自用住宅但其地點距服務地點非當日能往返者給十點。 2.年資:(最高三十點) (1)於本局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2)其他單位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一點。 (3)於本局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計點。 3.考績:(最近三年) (1)考績甲等給五點 (2)考績乙等給三點 (3)乙等以下或無考績者以0點計算 4.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一點 (2)計功一次給三點 (3)計大功一次給九點 (4)申誡一次減一點 (5)記過一次減三點 (6)記大過一次減九點 5.業務實際需要: 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者給十點。
  • 二、宿舍管理 (一)宿舍管理員: 1.產生: 由秘書室於在職現住人中指派一人擔任,或由隸屬隊(廠場)指派一人擔任。 並由秘書室簽請局長核示。 2.職責: (1)與已借用宿舍現住人經常保持聯繫,以明瞭居住實況。 (2)調查已借用宿舍員工有無出(分)租、轉讓、轉借等不法情事,如有此類情 事,應即通知秘書室處理。 (3)離職人員應行遷讓之宿舍,應即交涉收回。 (4)負責宿舍之整潔,安全與秩序之維持。 (5)多房間職務宿舍、眷屬宿舍借用人依規定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者,通知秘 書室辦理。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宿舍公約 1.公有傢俱、水電、衛生、消防及其他設備,應共同愛護使用。 2.節約用水、用電。 3.不得有妨礙他人安寧行為。 4.單房間職務宿舍內炊事應一律集中於廚房辦理,不得在室內外單獨舉炊,並不 得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以策安全。 5.廚房內爐灶炭火,應隨時注意熄滅,並在每晚就寢前檢查一次,以防火警。 6.經常維護並保持環境清潔。 7.宿舍內外一律禁養家禽家畜,以重衛生。 8.單房間職務宿舍不得留宿其它人員。 9.宿舍內不得有酗酒,賭博及其他不當行為。 10.宿舍內不得存放違禁及危險物品。 11.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宿舍管理人員及秘書室,點查有無損壞,如係 由借用人故意破壞應責成賠償。 (三)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由本局秘書室簽請議處,情節重大者終止借用 ,責令搬遷,並對所生損害負賠償之責。
  • 三、終止借用 查明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嗣後該員在本局不得再請借宿 舍。 (一)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 其他用途。 (二)不依相關規定扣繳宿舍管理費、房屋代扣款。 (三)無實際居住事實任其空荒或請人代為看管。 (四)眷屬宿舍借用人與配偶均死亡,子女已成年。 (五)眷屬宿舍借用人死亡配偶再婚,子女成年。 (六)在借用宿舍期間,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轉助要點之規定,申請輔購住宅,其 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
  • 四、相關規定 (一)各宿舍使用情形,應由本局秘書室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 (二)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宿舍之物品,於三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得由 本局處理,借用人不得異議。 (三)借用人如自費修繕宿舍,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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