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駕駛行車安全警覺、維護車輛作業安全 及強化肇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所稱公務車輛係指本局各型公務車輛及裝料機等動力機械車輛。
- 三、車輛駕駛人對保管之車輛應妥善使用,並依規定養護,如因養護、使用不當,致車輛受 損者,本局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須全額負擔維護費用。
- 四、肇事現場處置 (一)外部處置 : 1.無人傷亡交通事故: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 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 上標繪定位後,如身邊有照相或攝影器具,則應將事故現場及擦撞痕跡採證後 ,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撥 110報警處理。 2.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為應警察人員蒐證及調查需要,應暫時保留現場原 狀,立即撥 110報警,以進行救護傷患及肇責處理,另應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 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3.以上除損傷程度輕微者,駕駛得當場自行處理,並簽立和解書(內容應記載雙 方放棄民、刑訴訟及國家賠償)外,應依前開程序辦理,不得現場自行息事, 以避免後續肇責無法研判及影響後續賠償事宜,若駕駛自行息事,本局得不予 受理駕駛後續和解事宜。 (二)內部處置 : 1.通報車屬單位(如隊部)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時間、車種、牌照號碼、車 損情形及人員傷亡情形,並請車屬單位轉報本局勤務中心、車屬單位主管及車 輛管理人。 2.通報本局勤務中心轉通報第六科承辦稽查及科(股)長。 3.車屬單位接獲行車事故通報後,應即派員趕赴現場協助採證擦撞痕跡、人員傷 亡情形及車損狀況,並應詢問當事人或目擊者,製作事發原因及車禍相關紀錄 後簽報本局;第六科則視案情至現場協助,並儘速向本局車險承保公司申請出 險。
- 五、肇責研判 (一)駕駛於事故發生七日後向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相片;另於三十日後應主動向該中心申請『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送交第六科。 (二)駕駛對肇責如有異議,應於肇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 定,仍有異議時,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交通局提出覆 議或循訴訟途徑救濟。
- 六、和解理賠 (一)由第六科、本局車險承保公司及駕駛等依肇事責任和損害情形,向對造當事人或 其受託車險公司協調和解理賠事宜,並簽立和解書(內容應記載雙方放棄民、刑 訴訟及國家賠償),若未能順利和解,則應告知對造當事人得循國家賠償事件流 程處理,亦得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本局車輛受損修復後,應經本局修車廠查驗,並做成紀錄,以確保本局權益。
- 七、簽報結案 (一)第六科檢具車屬單位事發簽案、和解書、肇責證明、本局車損修車廠查驗紀錄等 資料,並說明賠(求)償費用支應(歲入)項目、檢討所屬人員責任後,簽核局 長結案備查。 (二)涉及向本局駕駛求償者,悉依國家賠償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八、其他事項 (一)肇事事發至和解前,駕駛應本人道立場,向對造表達關懷態度,以利後續和解進 行。 (二)駕駛對事故處理應積極面對,有任何進展(含民、刑事部分)應主動向第六科承 辦稽查聯繫,俾掌握最新近況,處理過程有疑慮部分,可於上班時間逕洽第六科 承辦稽查。 (三)有人員受傷案件,涉及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 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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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六字第10233244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業車輛行車肇事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行車肇事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