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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北市環三字第1033391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環境清潔維護工作,遴選外勤隊(包括 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資源回收隊、水肥處理隊)、掩埋場暨修 車廠編制內駕駛、隊員、技工,擔任領班一職,加強工作聯繫、意見溝通及管理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領班職責: (一)接受廠(場)長、組長及隊長、分隊長、組長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領班工作,由組長、隊長、分隊長視實際勤務指派。 (三)協助傳達並貫徹工作命令。 (四)協助各班人員工作之分配。 (五)協助現場工作管理並隨時與隊部保持聯繫。 (六)聽取班上人員意見,適時反映上級參考。 (七)協調促進單位人員團結合作。 (八)執行現場作業安全檢查、監督及指導。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 三、領班名額: (一)十二區清潔隊各隊得設駕駛領班一至二名,各隊之每一分隊設領班一至二名。 (二)直屬清潔隊得設領班八名。 (三)溝渠一、二隊得各設領班六名。 (四)資源回收隊得設領班四名。 (五)水肥處理隊得設領班三名。 (六)修車廠、掩埋場得各設領班十二名。
  • 四、領班遴選標準: (一)品性良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二)於本局任滿四年,於各該場廠隊任滿二年,具管理及領導能力者。 (三)最近四年內考績 一年甲等,三年乙等以上者,及考績曾列丙等者不得參選。 (四)過去二年未有記過以上處分,及未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分者。 (五)除前述四項遴選標準外,資源回收隊領班另須符以下遴選標準: 1.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備文書處理、電腦操作、圖表製作能力者。 2.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從事該班相關工作所需專長及ㄧ年以上工作經驗 與能力者。
  • 五、領班遴選方式: (一)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及資源回收隊領班分二階段方式遴選 ,第一階段採開放登記遴選,遴選資格除須符合本要點第四點遴選標準之要件外 ,另各分隊長可推薦一人,均需取得分隊成員三分之一人數連署(可重複連署) ,獲連署通過後再經區隊資格審查,獲連署通過後再經區隊資格審查通過列為候 選人。第二階段即由該分隊全體隊員、市民工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最高 票得票數相同時,進行第二輪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得票數仍相同時,採 候選人抽籤方式決定領班人選。駕駛領班亦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實施之。 (二)水肥處理隊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辦理。惟若無人登記遴選或通過連署,由水肥 處理隊隊長推薦一至二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含公廁臨時工)投票,由 高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掩埋場由場長圈選至多二人,並得由各班連署最高票 者一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投票,由最高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修車廠 領班由廠長遴選,簽報局長核准。 (三)投票事務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辦理領班遴選投票 注意事項」辦理。
  • 六、領班任期為三年,得再連任。
  • 七、領班於任期內,服務成績欠佳,工作不力者,得由該廠(場)長、隊長簽報局長核准撤 換改(遴)選;其有記過以上處分,或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分者應即予撤換改選 。接任者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由廠(場)長、隊長指派一人並 簽局長核准後代理之。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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