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環境清潔維護工作,遴選外勤隊(包括 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資源回收隊、公廁管理隊)、廢棄物處理 場編制內駕駛、隊員、技工,擔任領班一職,加強工作聯繫、意見溝通及管理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
- 二、領班職責: (一)接受場長、股長及隊長、分隊長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領班工作,由股長、隊長、分隊長視實際勤務指派。 (三)協助傳達並貫徹工作命令。 (四)協助各班人員工作之分配。 (五)協助現場工作管理並隨時與隊部保持聯繫。 (六)聽取班上人員意見,適時反映上級參考。 (七)協調促進單位人員團結合作。 (八)執行現場作業安全檢查、監督及指導。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 三、領班名額: (一)十二區清潔隊各隊得設駕駛領班一至二名,各隊之每一分隊設領班一至二名。 (二)直屬清潔隊得設領班八名。 (三)溝渠一、二隊得各設領班六名。 (四)資源回收隊得設領班四名。 (五)公廁管理隊得設領班三名。 (六)廢棄物處理場得設領班十二名。
- 四、領班遴選標準: (一)品性良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及無不良嗜好者。 (二)於本局任滿三年,於各該場隊任滿二年,具管理及領導能力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一年甲等、二年乙等以上者。 (四)過去二年未有記過以上處分,及未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分者。 (五)除前述四項遴選標準外,資源回收隊領班另須符以下遴選標準: 1.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備文書處理、電腦操作、圖表製作能力者。 2.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從事該班相關工作所需專長及一年以上工作經驗 與能力者。
- 五、領班遴選方式: (一)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領班分二階段方式遴選,第一階段採 開放登記遴選,遴選資格除須符合本要點第四點遴選標準之要件外,另各分隊長 可推薦一人,均需取得分隊成員三分之一人數連署(可重複連署),獲連署通過 後再經區隊資格審查通過列為候選人。第二階段即由該分隊全體隊員、具投票資 格之市民工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最高票得票數相同時,進行第二輪投票 ,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得票數仍相同時,採候選人抽籤方式決定領班人選。駕 駛領班亦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實施之。 (二)市民工須於所屬分隊工作滿半年始具投票資格。 (三)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辦理。 (四)外勤隊若無人登記遴選或通過連署,由隊長或分隊長推薦一至二人列為候選人, 再經相關成員(含公廁臨時工)投票,由高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 (五)廢棄物處理場由場長圈選至多二人,並得由各班連署最高票者一人列為候選人, 再經相關成員投票,由最高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 (六)投票事務依本局頒定領班遴選投票注意事項辦理。
- 六、領班任期為三年,得再連任。
- 七、領班於任期內,服務成績欠佳,工作不力者,得由該場長、隊長簽報局長核准撤換改( 遴)選;其有記過以上處分,或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分者應即予撤換改選。接任 者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由場長、隊長指派一人並簽局長核准後 代理之。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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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北市環清字第10634547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領班遴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要點)